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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大政办发[2008]85号
【颁布时间】 2008-09-18
【实施时间】 2008-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60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有关部门:
  
  2007年以来,由于物价持续上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党委政府十分关注低保对象的生活。为减少肉类等副食品价格上涨对低保对象的影响,我州在2007年中先后三次给城市低保户增发了临时生活补助。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通知要求,今年除继续执行去年的临时补助政策外,我州又分别从2008年1月1日起和2008年7月1日起两次提高城乡低保补助水平,其中城市低保对象每次月人均提高15元,农村低保对象每次月人均提高10元。通过执行以上政策后,我州的城市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差将达130.7元,农村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差将达50.2元,鉴于物价上涨和几次增加城乡低保对象补助水平的实际情况,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从2008年7月1日起适当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一、将今年两次增加城市低保对象的补助金额合计30元/月·人,以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方式执行,即从2008年7月1日起,大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目前的192元/月.人提高至222元/月·人,其余11县的保障标准从目前的152元/月·人提高至182元/月·人。
  
  二、将今年两次增加农村低保对象补助金额合计20元/月·人,以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方式执行10元(其余10元仍以增加生活补助的方式发放),即从2008年7月1日起,大理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目前的780元/年.人提高至900元/年·人,宾川县从目前的760元/年·人提高至880元/年·人,其余10县从目前的720元/年·人提高至840元/年·人。
  
  三、各县市要按有关政策规定做好提标工作,加强管理,进一步巩固城市低保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规范农村低保工作,确保城乡低保工作稳定、规范、有序发展,要及时、足额发放低保资金,确保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权益。
  
  特此通知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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