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包府办发[2008]147号
【颁布时间】 2008-09-18
【实施时间】 2008-09-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60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七小场所”消防安全大检查的通知

[接上页]

  (三)履行职能,强化配合。各有关部门、公安机关以及消防部门要发挥业务方面和行政职能方面的作用,认真检查重点场所、重点部位,及时准确地发现和认定火灾隐患,能当场整改的要督促当场整改;对不能当场整改的单位和场所,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采取要死看死守的措施,督促其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确保火灾隐患得以全面整改,逐步形成“隐患自查、风险自担、责任自负”的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对拒不整改和不按期限整改的,要依法关停;对存在火灾隐患和久拖不改且已核发工商、文化执照的场所,要依法吊销其相应的证照;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场所,工商部门、文化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有关证照,切实提高社会面防控火灾能力。
  
  (四)拓宽渠道、教育到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国庆节、秋冬季消防安全保卫工作,以生产经营储存场所、社区、农村牧区为重点,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特别是要突出抓好各类场所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全面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五)加强督导、健全机制。各级消防安全大检查领导小组要组织纪检、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督察组,对本地区的消防安全大检查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对工作部署不力、检查不落实、隐患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及领导,要给予通报批评;对由此导致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要依照规定进行责任倒查,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要通过开展此次消防安全大检查,建立完善火灾隐患预防、发现、整改的长效机制,推动消防安全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此次活动结束后,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进行总结,并形成书面总结于2008年12月31日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