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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司行社区): 根据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按照《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扩大农村低保覆盖面工作的通知》(云民保〔2008〕19号)精神,州人民政府决定在2007年农村低保人数的基础上,2008年扩面3.37万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根据省政府的要求,我州在综合考虑各县市农村人口、农民人均纯收入和财力状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分别确定了各县市的扩面人数,并按分级负担的比例,测算出各级应承担的资金(详见附表)。由于此次农村低保扩面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县市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工作,要根据州政府确定的分配方案,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尽快制定新增农村低保人数分配方案,及时下达乡(镇)。 二、严格审批程序,抓紧核定保障对象。各县市要严格按照《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农村低保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07〕39号)的要求,严格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尽快核定新增保障对象。在确定农村低保对象的过程中,要采取合理核定家庭收入和严格审核审批程序相结合的办法,统一家庭收入核算口径,准确核定家庭收入。按照“一评、三审、两公示”的操作程序,将真正符合条件的农村特困群众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实行差额补助,不能搞平均发放;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各地务必于2008年9月30日前完成对新增农村低保对象的核定工作。 三、明确发放时间,落实补助标准。为化解物价上涨和成品油价格调整对农村低保对象基本生活的影响,按照民政部、财政部的要求,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在今年以来先后两次下发通知,要求从1月份和7月份起,按每人每月10元的标准,两次提高补助水平。各地要严格按照《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低保补助水平的通知》(大政发〔2008〕44号)和《关于转发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对象补助水平的通知的通知》(大民传〔2008〕26号)要求落实提高农村低保补助水平政策,切实保障农村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2008年新增农村低保对象从7月份开始执行月人均补助50元。 四、足额落实配套资金,及时发放保障资金。当前,我州农村低保工作面临增加保障人数和提高补助水平双重任务,资金需求大幅增长。为尽量减轻县市的负担,此次扩面新增低保人员的所需资金,除今年两次提高补助水平的人均20元/月全额由省上负担外,其余人均30元/月的资金,州级将按(大政发〔2007〕39号)确定的比例对各县市给予补助。各地要根据州人民政府确定的分担比例足额落实本级配套资金,确保农村低保资金的及时足额发放。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