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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大政办发[2008]84号
【颁布时间】 2008-09-18
【实施时间】 2008-09-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60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扩大农村低保覆盖面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司行社区):
  
  根据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按照《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扩大农村低保覆盖面工作的通知》(云民保〔2008〕19号)精神,州人民政府决定在2007年农村低保人数的基础上,2008年扩面3.37万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根据省政府的要求,我州在综合考虑各县市农村人口、农民人均纯收入和财力状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分别确定了各县市的扩面人数,并按分级负担的比例,测算出各级应承担的资金(详见附表)。由于此次农村低保扩面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县市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工作,要根据州政府确定的分配方案,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尽快制定新增农村低保人数分配方案,及时下达乡(镇)。
  
  二、严格审批程序,抓紧核定保障对象。各县市要严格按照《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农村低保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07〕39号)的要求,严格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尽快核定新增保障对象。在确定农村低保对象的过程中,要采取合理核定家庭收入和严格审核审批程序相结合的办法,统一家庭收入核算口径,准确核定家庭收入。按照“一评、三审、两公示”的操作程序,将真正符合条件的农村特困群众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实行差额补助,不能搞平均发放;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各地务必于2008年9月30日前完成对新增农村低保对象的核定工作。
  
  三、明确发放时间,落实补助标准。为化解物价上涨和成品油价格调整对农村低保对象基本生活的影响,按照民政部、财政部的要求,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在今年以来先后两次下发通知,要求从1月份和7月份起,按每人每月10元的标准,两次提高补助水平。各地要严格按照《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低保补助水平的通知》(大政发〔2008〕44号)和《关于转发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对象补助水平的通知的通知》(大民传〔2008〕26号)要求落实提高农村低保补助水平政策,切实保障农村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2008年新增农村低保对象从7月份开始执行月人均补助50元。
  
  四、足额落实配套资金,及时发放保障资金。当前,我州农村低保工作面临增加保障人数和提高补助水平双重任务,资金需求大幅增长。为尽量减轻县市的负担,此次扩面新增低保人员的所需资金,除今年两次提高补助水平的人均20元/月全额由省上负担外,其余人均30元/月的资金,州级将按(大政发〔2007〕39号)确定的比例对各县市给予补助。各地要根据州人民政府确定的分担比例足额落实本级配套资金,确保农村低保资金的及时足额发放。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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