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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一条 经组织批准离职脱产学习人员,不分学习时间长短,在自治区境外的,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10元;在自治区境内的,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5元。住宿费按照校内住宿规定,据实报销。往返交通费用按照差旅费规定标准执行,不补助通讯费及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非公务性的参观活动费用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定点饭店是指财政部通过政府采购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以三星级及以下饭店为主的、可以进行公务接待的饭店。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是指该地区(地、市、州)所有定点饭店中签订的最高协议价格。定点饭店具体情况可以通过因特网登录“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查询网”(http://www.hotel.gov.cn)进行查询。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送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卫县财政局《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标准的通知》(卫财发[1997]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为中卫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沙坡头区工作办公室、沙坡头区各镇(乡)。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卫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