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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颁布时间】 2008-09-17
【实施时间】 2008-09-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62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第二十一条 经组织批准离职脱产学习人员,不分学习时间长短,在自治区境外的,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10元;在自治区境内的,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5元。住宿费按照校内住宿规定,据实报销。往返交通费用按照差旅费规定标准执行,不补助通讯费及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非公务性的参观活动费用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定点饭店是指财政部通过政府采购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以三星级及以下饭店为主的、可以进行公务接待的饭店。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是指该地区(地、市、州)所有定点饭店中签订的最高协议价格。定点饭店具体情况可以通过因特网登录“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查询网”(http://www.hotel.gov.cn)进行查询。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送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卫县财政局《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标准的通知》(卫财发[1997]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为中卫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沙坡头区工作办公室、沙坡头区各镇(乡)。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卫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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