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成办函[2008]245号
【颁布时间】 2008-09-17
【实施时间】 2008-09-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63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汶川特大地震中有成员伤亡家庭再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地震灾区学生伤亡有关善后工作的通知》(国办发电〔2008〕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汶川特大地震中有成员伤亡家庭再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08〕158号)要求,现就做好我市汶川特大地震中有成员伤亡家庭再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市)县政府要把做好汶川特大地震中有成员伤亡家庭再生育技术服务作为灾后群众安置和恢复重建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落实专项经费。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加强业务指导。
  
  二、对符合再生育条件且有再生育意愿的夫妻,各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应本着自愿选择、知情同意、尊重科学的原则,有针对性地做好心理疏导工作,免费提供优生咨询、一般健康检查服务和相关技术服务,指导其适时怀孕。
  
  三、对已采取长效避孕措施的夫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免费施行取出宫内节育器、取出皮下埋植剂、输精(卵)管复通等终止避孕措施手术。
  
  四、对终止避孕措施后在一定时期内仍未自然受孕的夫妻,在县级内指定机构为其免费开展生育力评估。对因患生殖系统疾病导致不能自然受孕的,在省内指定机构给予免费诊治。
  
  五、对现无子女、经生育力评估可以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夫妻,在省内指定机构免费实施辅助生殖技术。
  
  六、再生育夫妻可就近自主选择在指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免费享受孕期保健、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以及住院分娩等服务。
  
  七、各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在实施技术服务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医学规范向再生育对象详细介绍可能出现的不良情况和风险,严格执行手术常规,建立健全医疗文书。
  
  八、各区(市)县人口计生部门要逐一建立再生育夫妻技术服务档案,把再生育夫妻的健康状况和待孕、已孕等相关信息纳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信息管理,做好跟踪服务。
  
  九、此项工作具体实施细则以及各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提供技术服务的费用补助问题,待省级有关部门制定出台相应政策后,由市人口计生委、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另行通知。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七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