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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莆田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莆政土[2008]158号
【颁布时间】 2008-09-17
【实施时间】 2008-09-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63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收回莆田盐场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出让给福建省电信有限公司莆田市分公司作为木材加工区通信机房服务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莆田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收回莆田盐场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出让给福建省电信有限公司莆田市分公司作为木材加工区通信机房服务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莆国土资[2007]324号)及有关报件材料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收回莆田盐场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744.99平方米并出让给福建省电信有限公司莆田市分公司作为木材加工区通信机房服务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具体位置见用地红线图)。
  
  二、该宗用途为通信设施用地。用地单位在取得该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应严格依照秀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该小区详细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未经有权一级政府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三、该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属协议出让性质,可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50年,自用地批准之日起算。
  
  四、若今后国家、省重点工程和市政设施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建设需要使用该幅土地时,政府可依法提前收回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根据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补偿。
  
  五、用地单位在取得该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应在一年内动工,两年内完成用地范围内规划的全部项目建设;若未按规定进行投资建设,政府可依法无偿收回其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具体手续,由你局负责办理。
  
  
二OO八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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