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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黄石市人民政府
【颁布时间】 2008-09-17
【实施时间】 2008-09-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63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市邮政通信事业发展的意见

[接上页]

  (三)进一步落实邮政运输优惠政策
  
  1.交通部门对带有“中国邮政”标志的邮运专用车辆免办公路运输营运证,通过我市公路收费站时,减半征收车辆通行费,优先予以通行。
  
  2.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邮政车辆需要通过禁行路线或者在禁止停车地段停车的,公安、交通部门为其通行或临时停靠提供方便。
  
  (四)加大政府对邮政普遍服务的财政扶持力度
  
  邮政企业是经营邮政业务的公用企业,承担向社会提供普遍服务的义务,为解决邮政普遍服务存在的困难,从2009年起,市财政视财力状况对市邮政局履行政府普遍服务给予适当补贴。税务部门对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具体为函件、包裹、汇票、机要通信、党报党刊发行)取得的收入依法免征营业税。财政性存款对邮政储蓄予以适当倾斜。
  
  (五)大力支持邮政服务“三农”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将邮政服务“三农”工作作为农村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列入议事日程,认真分析研究,制定具体的措施和意见。
  
  1.全力支持邮政利用网络优势开展服务“三农”工作。对邮政部门在全市农村地区建设村级“三农”服务站或发展代办点、加盟站等三农服务平台,并通过三农服务平台搭载的各种业务产品,工商、农业、安监部门要简化审批办理程序,探索建立以市县邮政为单位办理邮政“三农”服务站经营许可的制度,并严格按国家规定收费。邮政部门各营业网点工商执照年检时,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标准缴纳年度检验费。
  
  2.支持邮政企业参与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商务部门要积极支持邮政企业充分发挥品牌及网络优势,建设既符合农家店建设标准又具有邮政服务特色的连锁化农家店。支持邮政配送企业成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第三方物流企业的主要力量,为其他承办企业开展商品配送业务,特别是为偏远山区等配送成本高地区的农家店配送商品,增加商品配送率。对已达到一定规模的邮政“三农”服务站,优先纳入“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加盟店,经验收合格后按商务部、财政部规定给予资金补贴。
  
  3.科技和农业部门给予邮政服务“三农”技术支持,与邮政合作开展多种形式的“送科技下乡”活动,便于邮政部门推广和转化各种农业技术新成果。税务部门应按照政策规定,对邮政企业服务“三农”给予税收优惠。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将邮政企业在农村地区的服务网点建设,纳入当地发展建设规划,在选址、用地等方面给予支持。
  
  4.支持邮政部门参与黄石农村书屋书报刊的配送工作,把邮发报刊作为农村书屋建设的渠道之一。
  
  5.加强农村地区邮政通信建设。提倡在全市广大农村地区建立村邮站,并将村邮站建设纳入新农村硬件建设范畴,以解决农村邮政投递深度和邮件、报刊妥投问题。
  
  (六)保障邮政服务能力和服务标准,积极支持邮政企业开展各类便民服务
  
  邮政企业具有实物流、信息流、资金流“三流合一”的网络优势,各级各部门都应积极关心、支持、帮助邮政发挥网络优势,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建设。
  
  1.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应支持邮政企业参与中小学教材发行竞标工作。工商部门应积极支持邮政部门开展各类便民业务,优先给予自营网点和代办网点办理营业执照。文化、旅游等部门应积极协助、支持邮政部门开发具有黄石地方特色的集邮品、明信片等,利用邮政这一特殊载体宣传推介黄石。支持节假日期间,邮政增加流动邮局以及临时邮政服务点(摆摊),并免办(交)各种收费。
  
  2.加强城市门牌号管理,方便邮政通信投递服务。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寄递市场、集邮市场、邮政用品用具市场的监管,加大查处的力度。经委、中小企业局要将邮政商函直复营销产品作为扶持中小企业的重要手段之一,鼓励中小企业积极使用邮政商函直复营销产品。
  
  三、加强对邮政通信事业发展的组织领导
  
  要进一步加强对邮政通信事业发展工作的领导,统一部署,统筹规划,协调解决邮政通信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成立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建管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规划局、市物价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新闻出版局、市政府扶贫办、人行黄石中支、黄石银监分局、市邮政局等有关职能部门和企业参加的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大冶市、阳新县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各级邮政部门要积极开展检查督办通报,各相关单位按要求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确保我市邮政通信事业取得良好的发展。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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