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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楚政办通[2008]74号
【颁布时间】 2008-09-16
【实施时间】 2008-09-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63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宣传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6. 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建设、配合大中型基本建设的考古调查和发掘项目等。
  
  (八)制作文物普查宣传广告、标语、口号、墙报、版画,开展演出活动、播放电影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
  
  (九)其他形式的宣传
  
  三、宣传要求
  
  (一)州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根据宣传工作方案,组织、指导、协调新闻单位和相关部门开展文物普查宣传,根据文物普查工作进度,策划文物普查专题宣传活动。
  
  (二)各县、市普查领导小组要制定行之有效的宣传方案,落实专人负责宣传工作,协调整合新闻宣传资源,组织各有关单位开展文物普查宣传。
  
  (三)各级新闻单位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宣传计划,落实专人负责文物普查宣传报道工作,要大力宣传文物普查的意义、内容和要求;播发文物普查的公益广告;报道文物普查试点、培训、登记等重要活动。要开设文物普查专题栏目、节目,组织对文物普查专题采访报道。
  
  (四)各县、市文物普查办公室、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文物普查工作计划,在文物普查每阶段开展前,在城镇和乡村显要位置、主要街道、车站、集镇等公共的场所,设立宣传墙报,并通过张贴宣传画、悬挂标语口号、开展咨询活动、演出活动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整个宣传活动要求真务实,讲求实效性,增强针对性,做到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
  
  (五)各级文物普查办公室要多向领导和宣传部门汇报,争取支持,共同搞好宣传工作,同时,也要与各新闻媒体主动联系,适时提供文物普查信息和稿件。
  
  (六)州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适时对各县、市文物普查宣传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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