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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报损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损失价值清册,以及鉴定资料和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六)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国有资产处置收益管理 (一)国有企业再生产有偿处置资产收益,归企业使用,全部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取得的净收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上缴财政专户。 (三)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应缴纳的各种税费,由财政部门审核拨付。 第十条 国有资产统计报告 各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财政部门的要求报送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统计报告要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财政部门应当对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进行审核,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国有资产清查工作,必要时可以委托相关单位进行审计。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登记管理制度和会计账目,取得国有资产后须在一星期内逐项登记入账。对违反本办法,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财政部门没收其全部收入,并视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给予通报批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