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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成办发[2008]72号
【颁布时间】 2008-09-16
【实施时间】 2008-09-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64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关于《成都市市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三)区(市)县政府或市级有关部门对项目的审查意见;
  
  (四)申请贴息的项目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
  
  (五)项目单位对项目申请报告内容及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六)市重建专项资金管委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项目计划)
  
  经市重建专项资金管委会审定通过的项目计划,由市发改委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市财政局依据投资计划拨付资金。已经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如项目条件或项目实施情况发生变化的,由项目业主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项目主管部门报市发改委,市发改委汇总报市重建专项资金管委会审定后,按程序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项目审批)
  
  市重建专项资金项目按《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成府发〔2001〕133号)确定的审批管理程序进行审批,其中,使用国家、省灾后重建资金的投资项目,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
  
  (一)市重建专项资金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对市重建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按照经批准的建设规模和内容组织实施,有效控制项目建设成本,确保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
  
  (二)市重建专项资金项目应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实行招投标、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制和监理制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三)市重建专项资金项目单位要定期向市发改委报告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和重大事项。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建设目标的,项目单位应及时报告情况,说明原因,提出调整建议,并经市重建专项资金管委会同意后进行相应调整。
  
  (四)市重建专项资金项目竣工后,要按有关程序组织验收。
  
  第十三条 (项目监督)
  
  (一)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区(市)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对市重建专项资金项目加强监管,保证市重建专项资金的合理使用。如发现项目单位在市重建专项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市发改委报告,经市重建专项资金管委会同意,停止执行投资计划和资金拨付。
  
  (二)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要按照《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办法》对市重建专项资金项目进行稽察;市财政局对市重建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市监察局对市重建专项资金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市审计局对市重建专项资金项目进行审计。
  
  (三)凡不涉及保密要求的市重建专项资金项目,均应向社会公开项目有关信息。
  
  (四)市重建专项资金项目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项目的监管,保证项目按照要求顺利实施,防止资金被侵占或挪用。
  
  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
  
  对在市重建专项资金项目审批、资金安排、建设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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