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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清理和精简要求 (1)对与国务院、省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审批项目相对应的州级部门审批项目,相应予以取消和调整。 (2)对我州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设定的审批项目,先由审批部门分类清理提出改革意见,对需要取消和调整的审批项目,连同原设定依据一并提出清理意见,经审核确认后再按照立法程序处理。 (3)对我省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设定的属行政许可的审批项目,原则上一律取消,个别确保留的,按照立法程序处理。 (4)对虽有法定依据,但与现实管理要求不相适应,难以达到管理目的的审批项目,予以取消或者调整。 (5)对能够通过市场机制、行业自律有效调节的审批项目,予以取消或者调整。其中,可以由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进行自律管理的,应当交给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自律管理。 (6)对通过质量认证、事后监管可以达到管理目的的审批项目,予以取消或者调整。 (7)对一个审批项目多部门、多环节审批的,应当按照相同或者相近的职能由一个部门承担和权责一致的原则进行调整,可以精简的环节予以取消。 (8)对可以由县级以下机关实施的审批项目,州级部门应当按照方便申请人、便于监管的原则,下放管理层级。 (9)对同一部门管理内容相近、相似的审批项目,应当予以合并。 (10)对具有内部管理性质的审批项目,应当改变审批方式,实行内部管理。 (二)压缩行政审批时限 以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和贯彻“四项制度”为契机,各部门要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能,对本部门拟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应当根据高效、便民的原则,重新确定行政审批时限。多数行政审批项目的审批时限,要求在设定时限内压缩1/3以上。 (三)规范行政审批行为 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定的责任与监督原则,对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实行行政审批责任制,做到权责统一,建立结构合理、管理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管理制度。在规范行政审批方面,严格规定行政审批内容、条件、程序、时限,减少自由裁量权,制定严密的行政审批操作规程,增强行政审批的透明度。 四、实施步骤 (一)部门清理阶段,2008年11月30日前完成,主要工作程序为: 州级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对本部门现有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填写《现有行政审批项目登记表》和《行政审批项目清理意见表》提出本部门拟保留、取消、调整的清理意见。对拟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应提出压缩审批时限的具体意见。并在2008年11月30日前将清理工作报告连同《现有行政审批项目登记表》、《行政审批项目清理意见表》和审批项目设定依据的文本一并报送州政府法制局审核(附电子文档)。在前三轮清理中已经取消的项目本次不再报送。 (二)审批公布阶段,2008年12月30日前完成,主要工作程序为: 州政府法制局经全面审核后,根据清理结果形成州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草案,经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后,提请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在主要新闻媒体上统一向社会公布。经清理后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由州政府法制局向社会公布。 五、组织保障和工作纪律 第四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组织协调工作由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承担,具体工作由州政府法制局负责,所需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各级各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并确定工作人员,具体完成工作任务,务必按照本通知关于审批项目精简1/5左右、多数行政审批项目的审批时限压缩1/3以上的要求,及时完成清理和上报工作。凡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上报的部门,依照行政问责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在本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不准瞒报、漏报、迟报、错报;不准因为部门利益的原因不取消和调整应该取消和调整的审批项目;不准因为部门内设机构之间相互扯皮而使该调整的项目无法调整;不准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敷衍塞责、应付了事。对精简的项目未达到1/5左右,保留的多数项目未压缩1/3以上审批时限的原则上不允许上报。对擅自设定审批项目或者仍继续审批、变相审批已经取消的审批项目的,超越职权审批或者不按规定的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审批的,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纪检监察部门应视情节轻重分别追究审批部门负责人和审批责任人的责任。 各县要根据我州第四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部署以及州级部门行政审批项目的清理结果,在2009年3月31日前完成本级行政审批项目的清理工作,将清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并逐级报送上级法制机构备案。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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