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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苏司通[2008]100号
【颁布时间】 2008-09-12
【实施时间】 2008-09-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66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进一步做好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试行)

[接上页]

  下列罪犯不得暂予监外执行:
  
  (1)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未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
  
  (2)暂予监外执行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
  
  (3)自伤自残的罪犯;
  
  (4)罪行严重,民愤很大的罪犯。
  
  (四)严格执行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程序
  
  1.依法办理减刑、假释案件
  
  对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执行机关要按照有关程序规定,及时研究提出减刑、假释建议书。
  
  派驻检察机构通过审查有关资料、列席有关会议、进行必要调查等方式开展检察工作,并签署检察意见。
  
  审判机关收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的案卷材料后,应及时立案,并于收到减刑、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按有关程序和规定依法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减刑、假释裁定书要及时送达执行机关和同级人民检察院。
  
  2.依法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
  
  在监狱服刑的罪犯暂予监外执行,依照监狱法的规定,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省监狱管理局批准,并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罪犯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的社区矫正部门、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抄送人民检察院。
  
  罪犯由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法院应书面通知执行机关,并将批准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
  
  在看守所服刑的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应依照公安部《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县级看守所服刑的,由其所在的县级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经所属公安机关审核同意后,报地市级公安机关审批;在地市级以上看守所服刑的,由其所在的地市级以上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所属公安机关审批。对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将决定书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并通知罪犯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的社区矫正部门和地方公安机关。
  
  暂予监外执行罪犯一律由监狱、看守所押解至居住地司法所,使司法所见人见档。服刑地和居住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做到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本人与接收监狱、派出所和当地基层组织“三见面”。
  
  3.依法加强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监督管理
  
  社区矫正部门应按照《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办法》,加强对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接收、监督管理,防止脱管失控。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社区矫正部门应及时通知监所收监。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迁移地址或者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部门应及时通知原关押监所。
  
  检察机关要加大监督力度,依法对监狱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活动及暂予监外执行的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对违反规定、裁定或决定不当的,应及时提出纠正意见予以监督纠正。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提高罪犯改造质量,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建设平安江苏、法治江苏和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政法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明确措施,确保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各项工作要求得到有效落实。为切实加强领导,省委政法委专门成立了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领导小组。该项工作涉及到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应及时向领导小组请示汇报,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规范执法,确保公正。监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长效机制。一是要从源头上规范执法行为,加强罪犯计分考核工作,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考核奖惩机制,形成累进处遇激励,充分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二是要建立完善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机制和办法,为科学认识罪犯和科学矫治罪犯提供正确有效的依据,为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工作提供重要的决策参考,不断提高教育改造罪犯的质量。三是要严格遵守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程序,坚持集体评议、逐级审批制度,落实阳光执法,杜绝暗箱操作。要积极主动接受法律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强化内部监督,确保权力依法规范运行。
  
  (三)协调配合,形成合力。政法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协作,互相支持,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法规。人民法院要在法定的审理期限内办结减刑、假释案件。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加强全过程和动态监督,督促有关部门严格执法,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查处。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和刑满释放人员等重点人员的管控,做好户籍管理工作,加强与社区矫正部门的协调,防止脱管失控。司法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监狱工作的指导,积极帮助解决监狱执法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社区矫正机构要做好与监狱、看守所有关工作的衔接,落实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矫正措施,巩固改造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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