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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长府办发[2008]51号
【颁布时间】 2008-09-12
【实施时间】 2008-09-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67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三、加强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八)编制消防规划。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编制和修订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及乡规划、村庄规划时,要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消防通信、消防装备、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等消防内容纳入村镇规划,消防规划与村镇规划要同步编制、同步实施。县级建设、消防部门要对各行政村的总体规划和消防规划进行逐一检查,对已编制、修订完成总体规划,但缺少消防安全内容的,要及时补充;凡没有消防安全内容的总体规划,不得批准。
  
  (九)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要采取各种措施,切实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2008年全市每个农村村庄要建立一支配有一台简易消防车和消防机动泵等配套消防器材的群众义务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者治安、消防合一的治安联防消防队;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省级先行试点的7个镇要达到“一乡一车一专(兼)职站”的农村消防保卫力量建设标准;全市所有建制镇要建成一支(包括政府专职、民办、联办等)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2009年全市所有乡镇要建成配备基本消防装备和制式消防车的政府专(兼)职消防队。
  
  (十)建设公共消防设施。要按照政府投入为主,农民积极参与,社会广泛支持的原则,因地制宜建设配套的公共消防设施。要加强消防水源、消防车道和消防器材装备建设。对设有自来水管网的,要按标准安装消火栓;对使用天然水源的,要建设消防取水设施;对没有自来水管网及缺水地区,要建立具有防寒功能的水窖,解决消防用水。
  
  (十一)落实经费保障。各县(市)区、开发区要按照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范围的要求,将农村消防工作所需经费按照每年每个农村村庄不少于3000元的标准列入财政预算,建立和完善农村消防工作经费保障机制。要充分调动社会和企业单位等多方面力量参与新农村消防建设的积极性,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捐助农村消防公益事业,多渠道增加投入。
  
  四、提高农村火灾防控水平
  
  (十二)强化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各有关部门要紧密结合农村实际,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文艺团体等资源,开展突出农村特色、贴近农民生活的消防知识宣传教育。要对“农民工”组织开展针对性强的消防安全培训;深入推进农村消防宣传教育进课堂活动,通过教育一名学生,带动一个家庭;加强农村消防法制和道德文化建设,在农业春耕、秋收、春节、元宵节、清明节和乡村婚丧嫁娶及民俗活动期间,培养农村健康的防火安全民俗民风和安全的生活方式,切实提高农民消防安全素质和自防自救能力。
  
  (十三)整治火灾隐患。各乡镇政府要组织对农户电气线路、炉灶进行改造和规范,坚决落实农村柴草垛远离村屯建筑的规定,合理规划堆放布局,减少致灾因素。要定期组织开展对农村学校、幼儿园、医院、录像厅、网吧、旅馆、农产品交易市场等公共场所,易燃易爆单位,乡镇集体、个体企业的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和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行为。要督促业主、农户开展消防安全自查,切实整改火灾隐患。在拆除占用公共通道、场所的残垣断壁、废弃房屋时,要留有足够的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通道,推行柴草、木拌堆垛集中堆放、油汽统一管理。
  
  (十四)落实防范措施。要加强对农村新建、扩建工业项目和秸杆气化站建设项目的消防安全审批,防止将火灾危险性大的生产企业从城市转移到农村;要结合农村民房改造,加强对农村新建房屋的消防监管,指导农民建房时减少可燃易燃材料的使用;要针对我市农村地处平原的特点,指导农村义务消防队配备符合实际的消防器材和灭火工具,村民自家配备简易的灭火工具,农忙务农,农闲训练,遇灾救灾,遇险抢险,积极鼓励农民在防火工作上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自保安全,提升农村整体防控火灾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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