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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一条 在城市道路交通复杂地段,还应当增设标志标线,给予交通参与者清晰的提示。 第十二条 广告、绿化设施的设置不得遮挡、影响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牌,责任单位应当定期维护。 第十三条 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牌的设置应当与道路建设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同时投入使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参与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牌的设计、审核和验收。已设置的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牌,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应当逐步规范和完善。 第十四条 街道地名标牌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还应突出民族、文化、历史特点,同时标注方向、距离、重要公共设施等信息。 第十五条 其它交通管理设施按照相关规范进行设置。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一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