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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零星存量土地收储 1.无偿收回。国土资源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作出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决定,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2.有偿收回。因实施城市规划等公共利益目的,由县(市)区政府报经市政府批准,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给予补偿,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3.有偿收购。根据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进行收储,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4.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收购。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县(市)区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进行收购,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五、实施程序和步骤 对拟纳入收储范围的土地,按下列程序和步骤实施收储工作(具体收储工作流程详见附件): (一)编制土地储备与供应计划。市储备机构根据昆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昆明市城市总体规划、昆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市规划部门提出的片区发展方向、发改等部门提出的项目用地需求,并汇总优化各县(市)区、开发区年度土地储备供应计划,科学编制昆明市年度土地储备与供应计划。 (二)确定土地储备与供应计划。组织召开市储委会审议和批复年度土地储备与供应计划后,将年度土地储备与供应计划纳入全市年度土地利用计划。 (三)编制片区土地储备初步方案。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依据批准的市土地储备与供应计划,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认真编制本年度本辖区内各片区储备初步方案,初步方案中必须由规划部门细化片区规划设计条件、确定基础设施布局,并明确储备土地范围、权属、成本调查、资金预算、项目推进时间等内容。 (四)制定并审定片区储备方案。市储备机构根据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编制的片区储备前期初步方案,制定片区储备方案后,报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 (五)确定土地一级开发主体。土地一级开发主体可通过委托或招标的方式确定,也可直接由属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承担土地一级开发工作。 (六)制定土地一级开发方案。确定的土地一级开发主体对拟收储的片区土地编制土地一级开发方案,并报市规划部门和市储备机构。 (七)审核土地一级开发方案。市规划部门、市储备机构对上报的片区储备土地一级开发方案进行初步审核。 (八)论证并批复土地一级开发方案。经初步审核同意后,由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土地一级开发方案专家论证,通过后报市储委会批准。 (九)实施土地收储和一级开发工作。按照批准的一级开发方案,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对拟收储的国有存量和新增建设用地组织土地报批、补偿安置、拆迁和征收等工作。土地一级开发主体在储备机构依法取得合法的土地手续后,办理规划、建设、施工、环保、滇管等相关审批手续,组织实施土地一级开发。一级开发必须达到规划设计条件、“三通一平”或“六通一平”、基础设施配套等方案确定的内容。 (十)审计土地储备成本并组织项目验收。由审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对土地储备成本及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审计,由市储备机构组织项目验收。 (十一)土地移交及托管。对实施完土地收储工作和一级开发的土地,由县(市)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向市储备机构提出申请并签订收储协议,办理土地登记注销手续后移交市储备机构纳入土地储备库。纳入土地储备库的土地,后期管理工作可在一级开发委托合同中一并约定,也可单独约定。 (十二)编制土地储备交易方案。一级开发主体配合,市储备机构确定交易时序和地块,编制宗地土地储备交易方案。 (十三)审定土地储备交易方案。市储委会通过集体决策对宗地土地储备交易方案进行审定。 (十四)组织土地供应。交易中心依据审定的宗地土地储备交易方案,上报国土部门审批并取得供地批复后,组织土地供应工作。 六、收储资金 (一)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土地储备机构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等储备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二)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 (三)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借的金融机构贷款及其他非金融机构借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