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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牡政办综[2008]29号
【颁布时间】 2008-09-11
【实施时间】 2008-09-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69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行政机关中倡导和探索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增强各级领导法治观念,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强化对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本地实际,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中倡导和探索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重要性的认识
  
  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一项司法制度。行政审判的结果直接反映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的高低。行政机关负责人在行政诉讼中出庭应诉,既是尊重司法监督的体现,也是维护管理相对人和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推行这项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不仅有利于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改进工作作风,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也有利于及时发现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可以有的放矢地采取措施改进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工作水平。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在行政诉讼中积极做好出庭应诉工作。
  
  二、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的具体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各直属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受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委托行使职权的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行政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一)重大、复杂或群体性的行政诉讼案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
  
  (二)本级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人大常委会委员、人大代表参加庭审的案件;
  
  (三)重大的行政赔偿案件;
  
  (四)本年度第一起县(市)、区行政机关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五)行政机关本年度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超过10件的,至少出庭应诉2件;
  
  (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需要出庭应诉的其他行政诉讼案件。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代理人共同出庭并负责行政诉讼的答辩、举证、质证等具体事务。行政机关负责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由本单位的副职代为出庭应诉。
  
  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较多或行政执法任务较重的行政机关,应当每年组织本机关工作人员或行政执法人员参加行政审判旁听。
  
  各单位、各部门要根据上述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明确标准,落实责任。
  
  三、强化对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的监督检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市、县(市)、区行政机关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与联系,通过实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备案制度、组织检查和参加旁听等形式,全面掌握全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及时发现存在问题。对由于行政机关"不应诉、不举证、不出庭、不执行"而造成行政败诉、国家赔偿等严重后果的情况,可以建议同级人民政府或行政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同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要结合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执行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的考核范围,并将考核情况向全市进行通报,从而确保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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