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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冀劳社办字[2008]54号
【颁布时间】 2008-09-11
【实施时间】 2008-09-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69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定期上报对地震灾区就业援助工作情况的通知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推动对地震灾区就业援助工作的深入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印发了《关于定期上报地震灾区就业援助工作情况的函》(人社部司函[2008]6号),要求各地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就业援助活动,最大限度地帮助灾区劳动者实现就业。为做好我省就业援助工作,及时宣传推广各市就业援助工作的经验和做法,现就定期上报工作情况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
  
  (一)各市贯彻落实相关政策具体做法;
  
  (二)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情况;
  
  (三)开展以工代赈,帮助灾区人员就近就业情况;
  
  (四)开展对口援助,组织劳务输出和企业安置情况;
  
  (五)鼓励灾区劳动者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情况;
  
  (六)开展就业援助活动的经验做法,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二、几点要求
  
  (一)各市劳动保障局要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本市对地震灾区开展就业援助工作情况并及时上报。
  
  (二)上报的就业援助情况要内容具体、特点突出,字数多少不限,以能说明情况为准。
  
  (三)请各市于每周四前,以电子邮件方式至少上报一次就业援助工作开展情况,每个月底前上报一次有分析有措施的工作情况小结。同时,请于9月17日前将你市确定的联系人和联系电话报省就业服务局职业介绍处。
  
  联 系 人:张建华
  
  联系电话:0311-8861673813833382056
  
  电子邮箱:zhangjianhua@he.lss.gov.cn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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