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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6-06-22
【实施时间】 2006-06-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71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筹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函

国家邮政局:
  
  《国家邮政局关于申请组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函》(局函[2005]42号)及《国家邮政局关于报送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申请筹建材料的函》(局函[2006]70号)等相关材料收悉。经国务院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筹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简称邮政储蓄银行)。筹建工作应在文到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如按期完成筹建工作有困难,应在筹建期满前1个月向我会提交延期申请。
  
  二、邮政储蓄银行筹建工作应格依照国务院同意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筹建方案》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落实各项筹建要求。要按照“三会分设、三权分开、有效制约、协调发展”的公司治理原则,建立规范的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制度,建立科学的权力制衡、责任约束和利益激励机制;尽快开展邮政储蓄业务的清产核资工作,确保邮政储蓄银行注册资本金足额实缴到位;完善邮政储蓄银行内部规章制度,建立科学的核算体系、内部控制机制和风险管理体制;确立邮政储蓄银行与邮政储蓄营业网点的管理模式,以及所有邮政金融业务划归邮政储蓄银行的管理方式。
  
  三、邮政储蓄银行筹建期内,不得以邮政储蓄银行名义办理业务,不得设立邮政储蓄银行分支机构。同时,应进一步加强邮政储蓄业务管理,加大案件专项治理力度,确保邮政金融业务稳健经营和资金安全,严格防范各类风险。
  
  四、邮政储蓄银行筹建工作结束后,应向我会报送银行章程、股东文件、出资证明、风险控制和内部管理制度、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材料,申请核准开业。
  
  
二00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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