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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委二司函[2006]78号
【颁布时间】 2006-06-21
【实施时间】 2006-06-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72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编报高放废物地质处置研究开发项目建议书的通知

[接上页]

  试验费用 = Σ〔 预计次数(或小时数)×每次(或每小时)计划费用 〕
  
  6.固定资产使用费指项目应分摊的研制单位按规定比例分类计提的固定资产使用费。其中:科研用设备仪器按5%计提,科研用房屋建筑物按2%计提。计算方法为:
  
  科研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使用费,按科研用设备仪器原值的5%和科研用房屋建筑物原值的2%之和计算,然后再对某项目按工时比例分摊。即:
  
  某项目年均计划工时科研用设备 科研用房屋
  
  某项目应分摊使用费=--------------------×[Σ[×5﹪]+Σ[ ×2﹪]]×研制年限
  
   年计划总工时 仪器原值 建筑物原值
  
  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折旧费应按《工业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计提,并按《军品价格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费用分摊方法计算。
  
  凡使用某国防科研项目项下的国防科研试制费和国家专项基建技改投资购置建设的设备仪器和房屋建筑物,在该项目研制期内不得计提固定资产使用费。
  
  7.工资费指经财政部、国防科工委认定没有事业费拨款的科研单位(包括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及各类企业中从事军品研制人员的工资、资金、津贴、补贴和职工福利费等工资性支出。具体分摊计算方法为:
  
  某项目应分摊人工费 = 年直接从事该项目研制标准人数×年人均计划工资费用 × 研制年限。
  
  8.管理费指研制项目应分摊的管理费。包括劳保用品费、办公费、公用水电费、会议费、差旅费、取暖费、外事费、交通运输费、图书资料费、科研及办公用房屋建筑物修缮费、专用设备仪器维修费、环境保护费、低值易耗品摊销费、科研器材毁损和报废(盘亏减盘盈)、科技培训费、保险费、审计费、业务招待费等。
  
  各级管理费总额一般不超过本条款1-6项合计数的15%(从事某项目研制的一线职工年人均国防科研试制费投资超过5万元以上时,管理费应低于15%);远离城市的偏远地区的研制单位,管理费比例可适当提高,一般不超过20%。
  
  军队使用部门和研制主管部门不得从国防科研项目计价中计提管理费。
  
  9.计划收益科研项目计价收益,按计价成本(不包括拨付分承包单位的科研费)扣除外购成品附件费、外购样品样机费、专用设备仪器购置费后的5%计算。
  
  有国拨事业费的单位,其计价收益计算基数中,包括从事该项目研制的人员工资费支出。
  
  10.不可预见费指对技术复杂、研制周期长、难度大的科研项目计价时,针对研制过程中可能有出现的各种不可预见因素,预先考虑的预备费用。科研项目的不可预见费,应根据科研项目的大小、研制周期的长短和技术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确定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计价成本的5%。
  
  11.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国防科研项目计价成本:
  
  (1)应在基本建设资金(含自筹基建投资)、其它专项资金(含专项拨款)开支的费用,以及基本建设或专项贷款利息;
  
  (2)应在自有资金中开支的各项费用;
  
  (3)各种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等;
  
  (4)未经财政部、国防科工委批准同意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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