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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6-06-18
【实施时间】 2006-06-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73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防科工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民爆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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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推动民爆行业实行调整重组
  
  (一)强化政策导向。国防科工委已根据国务院的要求制订下发了民爆行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明确了民爆行业改革发展的指导方针、原则、目标和工作重点,指导全行业的改革发展工作;在政策上鼓励、扶植优势企业通过扩大生产能力、实施兼并等途径做大做强,逐步提高产业集中度,全面提升行业整体水平。请各地民爆主管部门做好宣传贯彻和推动调整重组的落实工作。
  
  (二)国防科工委将制定新的行业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提高行业准入门槛。新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出台后,在实施生产、销售许可和安全许可时,综合考虑企业安全条件、技术水平、环境保护、人才状况、生产能力、产品结构等多方面因素,依照法律和安全技术标准,对生产工艺落后、本质安全水平低、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民爆器材生产企业,不予许可,从而实现关闭、压缩的目的。
  
  五、推动行业技术进步,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实施“科技兴安”战略,组织科技攻关,加强自动化控制、遥控操作、人机隔离等先进生产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工作,提高工艺、设备的安全可靠性,减少危险作业场所在线作业人员数量。各地要督促企业按照国家规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加大安全投入力度,提高本质安全水平,确保生产安全。
  
  六、立即开展民爆行业安全专项检查工作
  
  各部门、各单位要将事故情况通报民爆生产、销售企业,并立即在全行业内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企业自6月19日起的一周内按照国家相关安全法规、标准组织自查,并将自查情况及整改措施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7月15日前,各地市级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要对辖区内的企业进行全面检查,省级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要对辖区内重点企业进行抽查,并于7月底前将检查情况分别报送国防科工委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此次安全专项检查的重点:一是民爆危险品生产、贮存、运输是否超员超量;二是针对运行10年以上的老旧生产线全部进行严格检查;三是日常运行中存在故障隐患的设施、设备;四是危险品生产工房安全距离内施工作业情况;五是内、外部安全距离是否符合安全规范;六是对照“安全评价”中提出的问题,检查企业落实的情况;七是其他企业认为重要的问题。
  
  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要立即停产整改,在整改验收前,企业不得擅自恢复危险品生产作业。特别是夏季高温天气,一律不得违规延长生产时间,避免因机器设备长期运转摩擦生热而引发爆炸事故。
  
  
国防科工委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六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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