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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6-06-15
【实施时间】 2006-06-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73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对违规报纸期刊使用警示通知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
  
  为加强对报刊出版工作的管理,规范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措施,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我署制定了《警示通知书》,对违规报刊进一步实行规范化管理。现将《警示通知书》格式样本印发给你们,并对其使用提出以下要求:
  
  一、下达《警示通知书》是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报纸、期刊出版单位违反《出版管理条例》、《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作出的行政措施之一。
  
  二、《警示通知书》中详细载明了违规报纸、期刊刊名、刊期、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违规事实,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查处依据,处理意见等相关内容。
  
  三、《警示通知书》和其他行政措施可以并用。
  
  四、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报纸、期刊出版单位违规事实初步认定后,可先行下达《警示通知书》,制止违规行为。其后,可视其违规情节轻重,依据有关程序和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五、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报纸期刊出版管理中要正确使用《警示通知书》,违规事实要清楚,查处依据要明确,处理意见要具体。
  
  六、《警示通知书》由新闻出版总署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下达给违规的报纸、期刊出版单位,并抄送违规报纸、期刊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主管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下达的《警示通知书》,要同时抄报新闻出版总署。
  
  附件:《警示通知书》(样本)
  
  
新闻出版总署
  
  二〇〇六年六月十五日

  
  附件:
  
  
警示通知书》样本

  
  警 示 通 知 书
  
  省(区、市):文号:
  
  ┌───────────┬──────────────────────────────┐
  
  │ 违规报纸 ││
  
  │ 期刊名称 ││
  
  ├───────────┼───────────┬──────┬───────────┤
  
  │ 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 ││违规报纸││
  
  │││期刊刊期││
  
  ├───────────┼───────────┴──────┴───────────┤
  
  │ 主管单位 ││
  
  ├───────────┼──────────────────────────────┤
  
  │ 主办单位 ││
  
  ├────┬──────┴──────────────────────────────┤
  
  │ 违 ││
  
  │ 规 ││
  
  │ 事 ││
  
  │ 实 ││
  
  ├────┼─────────────────────────────────────┤
  
  │查处││
  
  │依据││
  
  ├────┼─────────────────────────────────────┤
  
  │ 处 ││
  
  │ 理 ││
  
  │ 意 ││
  
  │ 见 ││
  
  ├────┼─────────────────────────────────────┤
  
  │备注││
  
  └────┴─────────────────────────────────────┘
  
  发文机关名称、签章
  
  ××××年×月×日
  
  抄报:新闻出版总署(一式两份)
  
  抄送:(违规报纸、期刊出版单位的主管、主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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