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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6-06-15
【实施时间】 2006-06-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73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调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
  
  为回顾近年来全国妇女的生育水平,掌握当前我国育龄人群的生育意愿、避孕节育和生殖健康状况,了解计划生育家庭的结构、生活现状及所面临的问题,为政府制定有利于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政策提供科学依据,我委决定2006年开展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调查。
  
  本次调查由国家人口计生委发展规划司负责组织协调,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具体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负责本省的调查工作。
  
  请各单位按照《2006年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调查方案》(见附件1)的要求,认真研究、部署,切实加强对调查工作的领导,做好经费落实、人员选调、现场调查等各项工作,保证调查顺利完成。
  
  附件:1、2006年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调查方案
  
  2、中国人口信息监测系统120个县名单
  
  
二○○六年六月十五日

  
  附件1:
2006年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调查方案
  
  
为做好2006年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调查,特制订本方案。
  
  一、调查目的
  
  回顾近年来全国妇女的生育水平,掌握当前我国育龄人群的生育意愿、避孕节育和生殖健康状况,了解计划生育家庭的结构、生活现状及所面临的问题,为政府制定有利于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调查结果不用于评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二、调查方法和调查内容
  
  本次调查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在“中国人口信息监测系统”所属的120个县(市、区,以下简称县,见附件2)内进行。调查的主要内容为:
  
  (一)住户信息(经济状况、家庭结构等);
  
  (二)生育水平、育龄妇女及家庭的生育意愿;
  
  (三)育龄妇女避孕节育与生殖健康状况;
  
  (四)计划生育家庭的社会保障情况;
  
  (五)劳动力转移和人口流动情况;
  
  (六)社区经济、社会、环境等情况。
  
  三、调查对象和抽样方法
  
  住户调查对象为家庭户、非企事业单位集体户、企事业单位集体户中的全部人口,个人调查对象为上述住户中调查时点15-49岁的育龄妇女。采用三阶段的概率比例抽样(PPS),第一阶段抽取县(已完成),第二阶段抽取居委会/行政村,第三阶段抽取住户。预计抽取1200个居委会/行政村,在每个抽中的居委会/行政村调查40户,合计调查48,000户,总人口约17万人,其中育龄妇女4.3万人左右。
  
  四、组织实施
  
  国家人口计生委成立领导小组,张维庆主任任组长,王国强副主任任副组长。发展规划司负责组织协调;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具体实施,主要包括调查问卷设计、调查指导员培训、调查质量控制、数据处理和分析等。
  
  各省人口计生委要确定一名委领导负责此项工作,并指定发展规划(规划统计)处负责组织、督导本省的调查工作。120个县的人口计生委具体负责组织本县的调查,要求每县选派2名调查指导员参加国家级培训,挑选10名调查员实施入户调查。各县调查员的培训由调查指导员负责实施。
  
  五、调查质量监控
  
  (一)各县调查指导员负责调查现场的质量控制,各县人口计生委主要负责人为调查质量第一责任人;
  
  (二)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负责组织人员赴现场抽查调查质量;
  
  (三)选取一定的样本,用WIS系统数据与本次调查结果相互对比,对数据质量进行交互检查。
  
  调查质量检查的结果将作为评估调查人员和各地调查工作质量的重要依据,并在必要时为数据调整提供参考。对努力工作、认真负责的调查人员和地区,国家人口计生委将给予适当奖励,对不负责任、玩忽职守的调查人员和地区将严肃查处。
  
  六、时间安排
  
  调查从2006年5月开始准备,至2006年12月结束,分为准备、实施、数据汇总及分析和调查总结共4个阶段。调查指导员的培训将在2006年8月进行,现场调查在9月20日前完成,10月底前提交初步分析报告。各阶段具体活动由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负责通知各省及各调查县。
  
  七、经费预算
  
  本次调查国家级经费主要用于编制抽样框、方案及问卷设计、调查问卷和有关文件印刷、组织国家级培训、质量检查、数据处理、撰写报告等项工作。各省人口计生委负责本地调查工作所需经费,包括调查员的培训费、参加国家级培训的差旅费、地方交通费及相关补贴、入户调查礼品费等,从上级下拨的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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