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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20条 研究、监测和信息交换 1.各缔约方承诺开展和促进烟草控制领域的国家级的研究,并在区域和国际层面内协调研究规划。为此目的,每一缔约方应: (a)直接或通过有关国际和区域政府间组织及其他机构,启动研究和科学评估并在该方面进行合作,以促进和鼓励有关烟草消费和接触烟草烟雾的影响因素和后果的研究及确定替代作物的研究;和 (b)在相关国际和区域政府间组织及其他机构的支持下,促进和加强对所有从事烟草控制活动,包括从事研究、实施和评价人员的培训和支持。 2.各缔约方应酌情制定烟草消费和接触烟草烟雾的流行规模、模式、影响因素和后果的国家、区域和全球的监测规划。为此,缔约方应将烟草监测规划纳入国家、区域和全球健康监测规划,使数据具有可比性,并在适当时在区域和国际层面进行分析。 3.各缔约方认识到国际和区域政府间组织及其他机构提供的财政和技术援助的重要性。 各缔约方应努力: (a)逐步建立烟草消费和有关社会、经济及健康指标的国家级的流行病学监测体系; (b)在区域和全球烟草监测,以及关于本条第3(a)款所规定指标的信息交换方面与相关的国际和区域政府间组织及其他机构合作,包括政府机构和非政府机构;以及 (c)与世界卫生组织合作,针对烟草相关监测资料的收集、分析和传播制定一般的指导原则或工作程序。 4.各缔约方应根据国家法律促进和便利可公开获得的与本公约有关的科学、技术、社会经济、商业和法律资料以及有关烟草业业务和烟草种植的信息交换,同时这种做法应考虑并注意到发展中国家及经济转轨国家缔约方的特殊需求。每一缔约方应努力: (a)逐步建立和保持更新的烟草控制法律和法规,及适当的执法情况和相关判例数据库,并合作制定区域和全球烟草控制规划; (b)根据本条第3(a)款逐步建立和保持国家监测规划的更新数据;以及 (c)与有关国际组织合作,逐步建立并保持全球系统,定期收集和传播烟草生产、加工和对本公约或国家烟草控制活动有影响的烟草业有关活动的信息。 5.各缔约方宜在其为成员的区域和国际政府间组织、以及金融和开发机构中进行合作,促进和鼓励向本公约秘书处提供技术和财务资源,以协助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及经济转轨国家缔约方履行其关于研究、监测和信息交换的承诺。 第21条 报告和信息交换 1.各缔约方应定期通过秘书处向缔约方会议提交实施本公约的情况报告,其中宜包括以下方面: (a)为执行本公约所采取的立法、实施、行政或其他措施的信息; (b)在本公约实施中遇到的任何制约或障碍以及为克服这些障碍所采取措施的适宜信息; (c)为烟草控制活动提供或接受的财政和技术援助的适宜信息; (d)第20条中规定的监测和研究信息;以及 (e)第6.3、13.2、13.3、13.4(d)、15.5和19.2条中规定的信息。 2.各缔约方提供此类报告的频率和格式应由缔约方会议确定。各缔约方应在本公约对其生效后两年内提供第一次报告。 3.依照第22和26条,缔约方会议应考虑作出安排,以便协助有此要求的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和经济转轨国家缔约方履行其在本条下的义务。 4.依照本公约进行的报告和信息交换应遵循本国有关保密和隐私权的法律。经共同商定,各缔约方应对交换的机密信息提供保护。 第22条 科学、技术和法律方面的合作及有关专业技术的提供 1.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和经济转轨国家缔约方的需求,各缔约方应直接或通过有关国际机构进行合作,以增强履行由本公约产生的各项义务的能力。经相互同意,此类合作应促进技术、科学和法律专长及工艺技术的转让,以制定和加强国家烟草控制战略、计划和规划。除其他外,其目的是: (a)促进与烟草控制有关的技术、知识、技能、能力和专长的开发、转让和获得; (b)除其他外,通过下列方式提供技术、科学、法律和其他专业技术专长,其目的是制定和加强国家烟草控制战略、计划和规划以执行本公约: (ⅰ)根据要求,协助建立强有力的立法基础以及技术规划,包括预防初吸、促进戒烟和防止接触烟草烟雾的规划; (ⅱ)以经济上切实可行的方式酌情帮助烟草工人开发经济上和法律上切实可行的适宜的替代生计;以及 (ⅲ)以经济上切实可行的方式酌情帮助烟草种植者从烟草种植转向其他替代农作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