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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
【颁布时间】 2006-06-07
【实施时间】 2006-06-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75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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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加大安全投入,治理整改隐患
  
  (二十六)多渠道筹措安全生产费用。各煤矿企业在正常提取维简、折旧等费用的前提下,必须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提取安全费用不足的要提高标准并按财建字〔2005〕168号文件的规定报有关部门和机构备案。各企业要用好上述资金及税后利润与自有资金,多渠道筹措资金增加安全投入,结合实际制定补还安全欠账的具体方案,并抓好落实,力争两年内(到2007年底)补还安全欠账。要建立安全持续投入机制,切实做到不欠新账。
  
  (二十七)加强对安全费用的管理。提取的安全费用必须用于安全生产,重点突出“一通三防”和重大水患的防治,保证通风系统稳定可靠,瓦斯抽放设备和工艺先进,防火、防尘、监测监控系统完善有效,防治水工程、设备到位,推广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和工艺。安全费用必须专款专用。对提取不足、挪用安全费用、投入不到位的行为,要追究责任。
  
  (二十八)认真排查治理整改安全隐患。对矿井隐患实行分级管理,定期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定职工报告隐患的奖励办法。由矿长组织实施隐患排查活动,明确隐患整改的期限和质量要求。对发现的隐患要分类定级,制定措施,做到“项目、资金、设备材料、责任人、进度”五落实。对存在《特别规定》所列重大隐患的矿井必须停产整改,对3个月内2次或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矿井,吊销该煤矿矿长的安全资格证,5年内不得重新核发。
  
  八、加强教育和培训,实行全员安全准入
  
  (二十九)加大煤矿人才培养力度。开展校企联合办学,采取委托培养、设立定向奖学金、偿还助学贷款、提高就业待遇等措施,培养采矿、矿建、通风、机电、地质、测量等煤矿主体专业的学生,同时培养好技术工人,解决人才短缺问题。选送有基层工作经验、热爱矿山事业、有一定文化基础的基层管理人员和先进模范人物到大专院校脱产学习,培养后备人才。
  
  (三十)加强安全培训。煤矿企业和各生产矿井必须建立培训基地,满足安全生产管理对提升员工专业素质的要求。加强培训师资建设,规范培训教材。做到培训计划、机构、基地、费用、教材、人员、考核、档案、制度“九落实”。积极推广以区队、班组为单位,成建制进行培训。改进煤矿安全活动日,结合生产实际,提高活动效果。要建立培训档案,严格考核,不合格不准上岗,尤其要加强对农民工的培训。煤矿企业要定期组织开展岗位练兵和技术比武活动。
  
  (三十一)开展安全警示教育。确定全国煤矿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基地。各重点产煤省(区、市)根据情况,在重点矿区确定若干个安全警示教育基地。经常组织开展警示教育活动,警示职工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促进安全工作。
  
  (三十二)严格安全管理人员准入。新任命的煤矿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监察处处长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和从事煤矿井下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矿长还必须具备生产(机电)、技术、安全等副职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煤矿科区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和从事煤矿井下工作2年以上的经历,经正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担任。现任的上述管理人员不具备上述条件的,2年内必须调整到位。新毕业的大中专学生,至少应在生产一线锻炼1年以上,才能从事技术和管理工作。
  
  (三十三)尽快变招工为招生,三年内实施到位。从事井下工作的新工人必须接受技工学校至少1年的正规教育,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上岗后要与老工人签订至少一年一对一的师徒合同,发挥老工人的技术“传、帮、带”作用。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经过符合资质条件的培训机构正规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十四)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劳动用工行为。招用职工(包括招用农民工),必须按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完成就业前培训,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生产矿井井下禁止使用“包工队”。
  
  九、推进科学管理,建设本质安全型矿井
  
  (三十五)积极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推行作业现场精细化管理,制定各岗位工作质量标准和各单项工程质量标准,由跟班负责人、安监员、质量检查员依据标准每班对作业现场工程质量、岗位工作质量进行评估,实现动态达标。制定质量与经济利益挂钩的办法,实行重奖重罚。严把质量毫米关,杜绝劣质工程。企业每季度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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