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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安监总煤矿[2006]98号
【颁布时间】 2006-05-25
【实施时间】 2006-05-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78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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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严格控制水体下采煤
  
  水体下采煤必须进行安全试采。试采前,要由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开采设计,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并严格落实“三同时”的有关规定;试采时,要设立观测站,观测地表移动与变形,查明垮落带和导水裂隙带的高度以及水文地质条件的变化等情况;试采结束后,要提出试采报告,报原审批部门审查,进一步完善安全防范措施。未按有关规程进行安全试采的矿井一律不得进行生产。
  
  八、建立完善的井下排水系统
  
  矿井排水系统应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配备与矿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仓、水泵、输电线路等设施,确保矿井正常排水,并满足特殊情况下排水需要。涌水量大的矿井或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井底车场或井下中央泵房应设置防水闸门等防水工程。
  
  九、做好老空(窑)水的探放工作
  
  老空(窑)水是煤矿的主要水害之一,必须高度重视老空(窑)水的探放工作。在探水前,分析查明老窑水的空间位置、积水量和水压;探放水时,要撤出探放水点部位受水害威胁区域的所有人员;探放水孔必须打中老空水体,并要监视放水全过程,直到老空水放完为止;探放水时,要认真检查瓦斯或其它有害气体,确保探放水安全进行。搞好防治矿井水害的培训教育。矿井有突水预兆时,应立即撤出井下所有人员。煤矿企业应配备齐全的探放水设备和专业队伍。
  
  十、加强矿井的雨季“三防”工作
  
  认真编制雨季“三防”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成立雨季“三防”领导小组,组织抢险队伍,储备足够数量的抢险物资;雨季前,要对矿井排水设备和供电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修,清挖水仓、水沟和沉淀池,开展一次联合排水试验。煤矿位于地表河流、山洪部位、水库等附近,井口、工业广场要修筑堤坝、开挖沟渠等截流措施,防止地表水体倒灌矿井。地表水体、采煤塌陷区、煤系地层露头等部位有漏水现象时,要对漏水的水体基底进行防漏加固处理。
  
  十一、严肃查处超层越界和非法开采行为
  
  超层越界和非法开采是导致水害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协同国土资源、行业管理部门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活动,严肃查处煤矿超层越界和非法开采活动。督促煤矿企业绘制真实可靠的井上下采掘工程平面图,为煤矿水害防治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基础资料。煤矿企业每年应向有关部门提供真实的采掘工程平面图。对超层越界和非法开采的煤矿,地方各级政府应做出规定,依法实施关闭。
  
  十二、加强煤矿水害防治监管工作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对煤矿水害的日常监管工作,对辖区内重大水害隐患要登记建档,重点跟踪落实隐患整治情况,督促煤矿企业认真落实水害防治责任制。督促煤矿企业成立雨季“三防”领导机构、落实防汛物资、进行矿井联合排水试验。在雨季期间未落实水害防治措施的煤矿,要监督其停止生产,将井下人员全部撤到地面。凡煤矿企业没有配备地质或水文地质专业技术人员的,未按规定配备探放水设备和队伍的;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水害隐患严重的企业,没有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的;防治水规划、年度计划资金和工程不落实的;没有建立水害隐患排查制度、制定水害防治应急预案的,要责令企业停产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立即依法关闭。
  
  十三、加强对煤矿水害的监察力度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受老空水、底板奥灰水或溶洞水威胁的矿井和水体下采煤的矿井以及煤矿雨季“三防”工作等实施重点监察,对存在重大隐患的,责令停产整顿,凡整改不合格无法保障安全开采时,要移送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发生事故的矿井要认真查清水害发生的原因,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公布处理结果,吸取教训,接受社会舆论监督。
  
  十四、加强水害应急救援工作
  
  各主要产煤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完善水害应急预案,配备能够满足抢险救灾的各种排水设备和专业抢险队伍;大型煤矿企业也要完善水害应急预案,储备足够数量的抢险物资和设备,确保抢险救灾时能够及时到位,并发挥作用。
  
  
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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