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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吉政办发[2008]26号
【颁布时间】 2008-09-10
【实施时间】 2008-09-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78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旅游局省民委制定的吉林省扶持少数民族地区旅游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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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做好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和民间文化的保护,对抢救、挖掘、整理和发展民族文化和民间文化保护工作,在现有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中给予重点倾斜。
  
  三、保障措施
  
  (一)少数民族地区要切实增强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意识,把发展旅游业纳入各部门绩效考核的内容。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扶持和促进旅游业发展的具体实施办法,并确保各项配套措施落实到位。
  
  (二)加强旅游人才培养。从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交通、文化、旅游等部门定期选派干部到少数民族地区任职。选派少数民族地区优秀干部,到旅游部门或旅游发达地区挂职锻炼。参加境内外旅游学习培训。采取多种有效形式,重点培养一批熟悉民族、宗教政策和旅游业务的专业人才。有针对性地开展经常化培训,普及民族、民俗、礼仪常识和基础知识。
  
  (三)加快旅游立法进程。修订 《吉林省旅游条例》,进一步完善促进少数民族地区旅游业发展的相关内容。少数民族地区要结合实际,制定配套的地方法规和规章,为发展旅游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四)选准创优载体。重点培育和打造中国优秀旅游城市、中国旅游强县、全国旅游文化名县、全国民族经济强县、全国少数民族状元县等县域品牌。
  
  (五)发挥旅游带动功能。把旅游带动就业、旅游扶贫、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切实保障少数民族地区群众在发展旅游业中得到最大实惠。
  
  (六)各级政府督查部门负责对本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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