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十三)做好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和民间文化的保护,对抢救、挖掘、整理和发展民族文化和民间文化保护工作,在现有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中给予重点倾斜。 三、保障措施 (一)少数民族地区要切实增强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意识,把发展旅游业纳入各部门绩效考核的内容。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扶持和促进旅游业发展的具体实施办法,并确保各项配套措施落实到位。 (二)加强旅游人才培养。从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交通、文化、旅游等部门定期选派干部到少数民族地区任职。选派少数民族地区优秀干部,到旅游部门或旅游发达地区挂职锻炼。参加境内外旅游学习培训。采取多种有效形式,重点培养一批熟悉民族、宗教政策和旅游业务的专业人才。有针对性地开展经常化培训,普及民族、民俗、礼仪常识和基础知识。 (三)加快旅游立法进程。修订 《吉林省旅游条例》,进一步完善促进少数民族地区旅游业发展的相关内容。少数民族地区要结合实际,制定配套的地方法规和规章,为发展旅游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四)选准创优载体。重点培育和打造中国优秀旅游城市、中国旅游强县、全国旅游文化名县、全国民族经济强县、全国少数民族状元县等县域品牌。 (五)发挥旅游带动功能。把旅游带动就业、旅游扶贫、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切实保障少数民族地区群众在发展旅游业中得到最大实惠。 (六)各级政府督查部门负责对本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