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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株发[2008]8号
【颁布时间】 2008-09-10
【实施时间】 2008-09-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79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的意见


  为建立健全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提高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市委、市政府决定调整和理顺我市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具体意见如下:
  
  一、调整机构设置
  
  依法重新组建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为市人民政府直属正处级特设机构,不再保留原虚设的株洲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也不再保留株洲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资办)和中共株洲市委工业企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委企业工委)。
  
  二、明确监管范围
  
  市国资委的监管范围是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及企业。
  
  三、确定职能定位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的职责;负责企业党组织建设、党员管理和领导班子、企业经营管理者队伍建设。
  
  四、划入相关职能
  
  1.市国资办承担的全部职能;
  
  2.市委企业工委承担的有关国有企业党组织建设、党员管理和领导班子、企业经营管理者队伍建设等职能;
  
  3.市企业发展促进局(市经济委员会)承担的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的职能;
  
  4.市财政局承担的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职能;
  
  5.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承担的拟定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审核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工资标准的职能。
  
  五、人员编制配备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和“人随事走”的原则,市国资委人员由现市国资办、市委企业工委等市直机关抽调部分熟悉经济管理和资本营运的工作人员组成。具体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及内设机构方案等另外行文明确。
  
  六、理顺部门关系
  
  1.市国资委与企业的关系:按照政企分开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市国资委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企业应自觉接受市国资委的监管,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同时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2.市国资委与市企业发展促进局(市经济委员会)的关系: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实行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市企业发展促进局(市经济委员会)等政府有关部门对全市国有企业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和行业管理等职能,不再履行出资人职责。市国资委负责研究发展国有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政策,指导企业实施战略性改革和重组,并组织实施所监管企业兼并破产等工作;负责所出资所监管企业的运行状态的综合研究;负责所监管的市属企业的维护稳定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培训工作。市企业发展促进局(市经济委员会)负责企业的行业管理、联系协会、下岗职工就业等工作;负责全市国民经济运行态势的监测、分析,组织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工业企业的维护稳定工作;负责本系统经济管理干部和企业经营者的培训工作。
  
  3.市国资委与市财政局的关系:市国资委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接受市财政局监督;市国资委管理的国有资产统计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市国资委在拟定国有资产管理地方性政策规范(草案)时,要征求市财政局的意见。市国资委对所监管的国有资产进行预算管理,条件成熟时按国家有关预算编制规定,负责对所监管的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的编制工作,并报市财政局统一汇总,预算收入的征管和使用接受市财政局监督。
  
  4.市国资委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关系: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交接有关问题纪要的通知》(国资厅分配〔2003〕34号)规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履行政府对全市各类企业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职能,拟订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和工资决定机制改革的有关政策,依法对企业工资分配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对包括国资委监管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业的收入分配和工资分配政策进行指导。市国资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管理监管企业的收入分配工作,并对监管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进行指导。
  
  七、建立监管制度
  
  1.建立专家决策咨询体系和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内部工作制度。为增强国有资产监管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民主性,提高监管水平,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充分依靠社会各界的力量,设立专家库,建立规划投资、预算财务和评价考核等专门委员会,形成科学、高效的专家评估、咨询、论证和审核机制,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2.建立国资委对国有资产营运机构的监管制度。市国资委可下设不同类别的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并授权各国有资产运营机构对不同类别的国有资产进行整合和调配,扩大对国有企业改组、改制和城市公用事业建设的投融资力度,进一步理顺市国资委与市国投、市城投等投融资公司的关系。市国投公司、城投公司承担的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划入市国资委,完全按《公司法》要求运作,不再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市国资委代表政府对市国投公司、城投公司实行授权经营,有计划地向国投公司、城投公司追加和扩大授权资产;对市国投公司、市城投公司实行直接监管。具体监管细则另外行文明确。
  
  
中共株洲市委
  
  株洲市人民政府
  
  2008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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