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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霍尔果斯、都拉塔口岸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自治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08〕134号)精神,严厉查处违法排污企业,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确保伊犁州直“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减排目标的实现,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伊犁州直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为手段,以保障环境安全,促进污染减排为目标,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巩固前五年环保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进一步加大环境监管工作力度,集中整治重污染行业、区域环境违法行为,严厉打击超标排污、建设项目违法开工和违反环保“三同时”等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保障群众环境权益,促进“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集中开展环保后续督查,巩固环保专项行动成果。加强环境违法案件后续督查工作,进一步落实国家环保部和自治区环保局关于进行后续督查的有关要求,集中组织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的重点和要求是: 1.2005年以来,各级环保部门挂牌督办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措施落实情况。 2.2006年以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各项措施落实情况。 3.2007年以来开展的重点行业专项整治工作落实情况。重点检查治污设施不完善,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群众多次投诉,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和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被取缔关闭的企业或生产线停电、停水、设备拆除等措施的落实情况。坚决淘汰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环境违法企业,维护环境安全。 4.各县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挂牌督办案件及饮用水源、重点行业专项整治的措施落实情况逐一进行现场检查。伊犁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对落实情况进行抽查,确保督办案件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5.要切实加强对限期治理企业的后续督查工作。对于已经完成整治的,要在一年内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按照对国家重点污染源的监管要求,加大监督性监测和现场巡查频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对于列入2008年伊犁州限期治理单位加强督查,要求按期落实,对未按要求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一律停产整治,对于未按要求完成停产整治的,责令其关闭。 (二)集中开展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的专项整治,维护环境安全。要集中组织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进行全面检查,集中整治环境违法行为。检查的重点和要求是: 1.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监管,查清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的基本情况,包括进出水水质、处理水量、主要污染物去除情况、污泥处置情况和在线监控设施安装运行等情况。建立环境监管档案,完善监管办法,落实监管责任。实施信息报告制度,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量、水质和污泥处置的动态管理。严厉查处超标排污、直接排污和污泥不按规定处理造成二次污染等行为。 2.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的监管,查清已建成生活垃圾填埋场实际运行情况,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填埋量、雨污分流情况、防渗措施、渗滤液处理设施运行情况以及地下水监测情况,重点是渗滤液的产生和排放情况。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生活垃圾填埋场,要责令限期整改;垃圾渗滤液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处理不达标的,要依法依规对运营单位进行处罚。加强对已经封场垃圾填埋场的环境监管,确保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三)集中开展工业园区、重点行业污染企业专项整治,促进污染减排工作。2008年重点对工业园区、旅游风景区等重点行业开展集中整治。检查的重点和要求是: 1.集中组织对工业园区2007年以来建成投运或部分投运的新、改、扩建的工业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废水、废气等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必须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对不履行环保监管职责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