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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九府厅发[2008]81号
【颁布时间】 2008-09-10
【实施时间】 2008-09-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80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地震办、市建设局关于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各级人民政府对于农村民居等建筑,应当采取建设示范点、免费提供设计图纸等扶持措施,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帮助村民采取必要的抗震设防措施,逐步提高农村民居的抗震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对农村民居防震保安的技术指导和服务。
  
  (四)切实做好农居工程的技术服务。各地政府应成立农居工程的服务组织,乡(镇)政府应设专人负责农居工程的管理服务工作,各县、乡(镇)基层部门应抓紧组织培训实施农居示范工程的干部队伍和技术力量。地震、建设等部门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了解、掌握现有农村民居的抗震能力,针对各地农村民房和建筑材料的特点,充分考虑农民的经济承受能力,大力开展农村民居实用抗震技术研究开发,制定农村民居建设技术标准,编制农村民居抗震设计图集和施工技术指南,并向建房农民免费提供。
  
  (五)组织农村建筑工匠防震抗震技术培训。各地应通过政府部门、非盈利机构和企业等多种渠道,采用组织培训班、学习班等形式,组织农村建筑工匠学习、掌握农村民居抗震基础知识和施工技术要求,提高农村建筑工匠的技术素质。由各县(市、区)建设局、地震办(局)、就业局联合举办农村建筑工匠培训班对建筑工匠进行抗震基本知识和农村民居抗震防灾知识培训,对经过学习培训的人员发放结业证书,培养一大批掌握农村民居抗震基础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农村建筑工匠,保证农居工程的有效实施,为推进民居工程做好人才准备。
  
  (六)大力开展抗震防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各地要充分发挥宣传舆论的导向作用,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大众传媒以及板报标语、橱窗专栏、宣传图册和科技下乡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宣传实施农居工程的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广泛持久地普及防震减灾科学知识,倡导科学减灾理念,传播先进减灾文化,引导广大农民群众崇尚科学、破除迷信、移风易俗,主动掌握防震减灾技能,切实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防震减灾素质,宣传好经验、好做法、好典型。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动员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民居工程,增强农民群众参与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七)完善扶持政策,多渠道筹集资金。各地要制定出台相关扶持政策和引导措施,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建设抗震民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各地应按照群众自筹为主、政府支持为辅的原则。整合移民搬迁、征地安置等各种涉农政策性补贴资金,疏通银行建房贷款渠道,吸收各类社会捐赠,拓宽农民建房资金渠道,重视并解决好特困户和贫困户的实际困难。对口扶贫、对口支援单位要积极帮助贫困地区实施农居工程。各地政府要加大投入力度,确保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顺利实施,并加强对投入资金的管理与监督,保证资金主要用于抗震性能普查、实用技术研究、设计图集编制、技术服务网络建设、工匠培训和示范工程补贴。鼓励金融机构建立专项贷款制度,为农民提供财政贴息,优惠利率贷款,延长贷款期限,简化信贷手续,支持农民建设地震安全住房。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农村居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具体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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