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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锦政办发[2008]79号
【颁布时间】 2008-09-10
【实施时间】 2008-09-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80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旅游资源建设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对全市旅游资源的开发建设,营造旅游资源合理开发、科学管理、永续利用的良好环境,促进全市旅游业健康、快速发展,依据《辽宁省旅游条例》,结合我市旅游资源开发实际,现将进一步加强全市旅游资源开发建设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辖区旅游发展规划,结合各自职责,认真做好旅游资源开发建设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按照严格保护、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科学处理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之间的关系,坚持由国家、集体、个人以及与外资共同投资等多元方式投资旅游业,做到谁设资、谁受益;谁投资、谁负责。
  
  三、旅游资源开发建设项目应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建设项目的类别、规模、选址、区域范围、功能划分及规划建设计划;建设项目的近、中、远期经济发展预测;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投资总额和资金筹措、来源等情况;建设项目的环保措施和环境容量分析;建设项目的旅游客源市场定位和预期效益分析;旅游服务配套设施建设;市政服务配套设施建设;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经“旅游资源开发项目评审委员会”评审合格且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未经审批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
  
  四、旅游资源的开发建设必须进行环境评估、制定环境保护措施,严格保护生物资源和水资源,严禁在旅游景区中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旅游景点和旅游设施,确保不对环境造成任何污染。
  
  五、旅游资源的开发建设不得超过旅游区的环境容量,其建设性质、布局、规模、体量、高度、造形、质感、色彩等,必须与周围的自然景观和自然环境相协调。利用古遗址、名人遗迹、历史怀念地、寺庙建筑、古代城堡、园林、特色建筑等人文资源作为旅游资源开发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严格论证,不得改变其历史、文化风貌,不得进行诸如开山采石、挖沙取土、砍伐树木等。
  
  六、市旅游局是我市旅游游资源开发、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应指定专业部门配合市旅游局加强对全市旅游资源开发、建设的监管工作。
  
  
二○○八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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