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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
【发文字号】 渝经煤管[2008]235号
【颁布时间】 2008-09-09
【实施时间】 2008-09-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82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水沟湾煤矿扩建开采设计的批复

大足县煤炭管理局:
  
  你局《关于大足县玉龙镇水沟湾煤矿扩建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的请示》(足煤管〔2008〕7号)已收悉。依据《煤炭法》及相关法规,结合《大足县玉龙镇水沟湾煤矿扩建工程初步设计说明书》和专家评审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水沟湾煤矿技改开采设计基本符合《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煤矿基本建设的规定。矿井通风、提升、运输、防尘、排水、监测、供电及通讯等生产系统及矿山安全等的设计和设备选型合理。采用平硐加暗斜井开拓,后退式布置走向长壁采煤法、放炮落煤工艺可行,采区和采煤工作面尺寸合理。原则同意该扩建开采设计。
  
  二、矿井有地质储量195kt,可采储量149.2kt,设计生产能力40kt/a,矿井服务年限2.7年。
  
  三、矿井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四、进一步做好后续工作,并加强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按时达到设计生产能力。
  
  五、下一步的工作中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按规定留足矿界边界煤柱、防水隔离煤柱,依法在批准的开采范围内进行建设和开采,不得超越批准的开采范围越界、越层开采。配备探放水设备,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必须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安全措施,防止水灾事故的发生。
  
  2.加强监督和管理,督促煤炭企业按照批准的设计组织实施建设,凡是不按照设计要求施工的矿井,要停止建设并进行清理,提出相应处理意见,上报相关的设计修改方案,批准后才能动工建设。
  
  3.参与煤矿建设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煤矿建设的资质,并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负责施工监理。
  
  4.主要进回风巷断面选择要留有一定的余地,保证通风系统畅通、风量足够、分配合理。
  
  5.要采用先进的采矿工艺、技术和设备,改善工人的劳动条件和提高作业环境的安全程度。
  
  六、工程竣工后,应申请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验收,依法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生产。
  
  此复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
  
  二OO八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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