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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取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排污口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要求,逐步拆除一、二级保护区内原有排污口。 (三)制定中卫市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为保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人体健康,防止工农业生产、城市建设、群众生活对水源地造成污染和破坏,市环保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牵头制定《中卫市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报请市政府审议后实施。 (四)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禁止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等排放污水和其他有害废弃物。 2、禁止利用透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工原料、农药等。 3、实行人工回灌地下水时不得污染地下水源。 4、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一级、二级水保护区内打井开采地下水资源。关闭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现已开采的自备深井。 (五)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1、禁止建设与取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 2、禁止从事牧业活动或集中式养殖业。 3、禁止倾倒、堆放工业废渣及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有害废弃物。 4、禁止输送污水的渠道、管道及输油管道通过本区。 5、禁止建设油库。 6、禁止建立墓地。 (六)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1、禁止建设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炼油及其他有严重污染的企业,已建成的要限期治理,转产或搬迁。 2、禁止设置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堆放场和转动站。 3、禁止利用未处理的污水灌溉农田,已有的污灌农田要限期改用清水灌溉。 4、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堆放场所必须有防雨、防渗漏措施。 (七)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1、禁止建设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堆放场站,因特殊需要设立转运站的,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防渗漏措施。 2、当补给水源为地表水体时,该地表水体水质不应低于《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 3、不得使用不符合《gb5084-85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污水进行灌溉,合理使用化肥。 4、保护水源林,禁止毁林开荒,禁止非更新砍伐水源林。 (八)强化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监督管理 各部门、各镇(乡)要各尽其职,相互配合,加强饮用水源保护,环保部门要依法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组织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加大对饮用水源保护区违法排污企业的整治力度;取缔违法排污口,对涉及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建设部门要制定饮用水供水规划和供水应急预案,对水源保护区陆域的废渣、垃圾进行清除;规划部门要将饮用水源保护区纳入城市规划的内容严格管理,严禁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建设与供水设施无关的项目;水务部门要加强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依法关闭保护区内的自备井,严格自备水源井的审批管理;卫生部门要负责一级保护区内饮用水源的卫生监测和卫生监督管理;农牧林业部门及各相关镇(乡)要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农药、化肥施用、畜禽粪便处理的管理,对保护区内的畜禽养殖场限期搬迁或关停取缔。 (九)水质监测 市环境监测站要负责对已开发建设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按国家地下水质监测规范进行水质例行监测。对中卫工业园区、明盛染化公司等地下水源补给上游的重点工业污染源周边选取监测点,进行长期水质动态观测,防止地下水污染。 (十)建立健全饮用水源安全保障应急机制 市建设部门要制定和完善饮用水水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指挥系统,落实处置措施,认真执行水源安全的值班、报告制度和有效的预警、应急救助机制,一旦发生污染水源和供水水质的突发污染事件,要及时启动应急监测、处置、信息发布等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十一)加强饮用水源保护的宣传教育 新闻宣传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市供水部门,加强饮用水源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环境保护意识,共同参与饮用水源保护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提高水资源保障。 八、应急措施 为保证在城市供水水源地发生意外事故或严重污染时,不影响全市正常供水,中卫市供排水总公司已在去年将城市绿化深井泵站和水厂水源地输水管网连为一体,基本上可以在城市供水水源地发生故障时,向自来水厂直接输送合格的地下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