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工总民[2008]222号
【颁布时间】 2008-09-08
【实施时间】 2008-09-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84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共上海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上海市总工会、中共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主管理完善企业薪酬分配制度的若干意见

[接上页]

  4、严格规范经营管理者的收入分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的上级党政工组织和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人管、有方案、有程序、有挂钩、有考核、有监督”的“六有”原则,规范经营管理者的收入分配。要通过上级组织的监管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促进企业经营管理者与普通职工收入的同步增长。董事会和上级主管部门要明确企业经营管理者收入的规程,严格对企业经营管理者的业绩考核,要将考核结果作为企业经营管理者薪酬分配的重要依据,并综合处理好经营管理者收入增长与职工收入增长的关系,职工收入不增长,经营管理者收入不得增长。企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制订经营管理者的年薪方案时,要统筹考虑职工的收入增长。企业经营管理者的薪酬分配办法及实施方案,除了经上级主管部门、董事会批准外,还必须向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三、进一步加强对企业薪酬分配工作的领导
  
  要按照《市国资委党委、市国资委、市总工会关于规范本市国有企业收入分配的若干意见》(沪国资党委[2007]99号)、市劳动关系三方《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7]22号)等文件规定,根据不同类型企业的实际,着力从三个方面加强企业薪酬分配工作的领导。
  
  一是要指导所属企业建立和完善薪酬分配制度,加大对所属企业建立健全职工董监事制度、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推进力度,切实发挥这些制度在规范企业薪酬分配中的积极作用。二是要通过宣传引导、检查考核等有效举措,督促所属企业完善薪酬分配制度,规范民主程序,着力推进企业收入分配的公正透明,促进企业建立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三是要强化上级组织的参与和督导力度。对工会组织不健全,尚无协商谈判能力的企业,上级党政组织要支持同级工会,通过上级工会代表下级工会、组建和委派工资集体协商顾问团等措施参与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谈判,并指导企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工资集体协商机制。
  
  各区县、系统厂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要将完善企业薪酬分配制度作为巩固深化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的重要内容,加强领导,强化指导,注重制度机制建设,注重对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成功经验,以典型指导工作。各相关部门要明确职责,主动配合,形成联动工作机制,合力推进工作不断深入。
  
  此文件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中共上海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上海市总工会
  
  中共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共上海市经济工作委员会
  
  中共上海市金融工作委员会
  
  二00八年九月八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