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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和《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内政办发〔2007〕110号)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巴彦淖尔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和其他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巴彦淖尔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收益、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㈠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㈡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㈢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巴彦淖尔市财政局是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㈠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㈡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㈢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和实物费用定额,负责资产购置、调剂等配置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使用工作; ㈣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等事项的审批,负责本级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等事项的审批; ㈤按规定权限进行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无偿调出、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事项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产权登记、产权界定、资产信息化管理与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 ㈥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和处置活动等事项的稽查管理; ㈦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及使用的监督管理; ㈧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实行绩效考核; ㈨负责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负责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市本级行政机关负责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㈠根据国家、自治区和市财政局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㈡组织本部门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㈢审核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审核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审核或审批有关资产购置、调剂等配置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核或审批无偿调出、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事项; ㈣负责本部门所属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推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㈤督促本部门所属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㈥组织实施对本部门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 ㈦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㈠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