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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锡政办发[2008]247号
【颁布时间】 2008-09-05
【实施时间】 2008-09-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85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行政服务中心、市监察局无锡市重大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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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5个工作日);
  
  (六)可行性研究报告(4个工作日)、国土局用地批准证书(10个工作日);
  
  (七)初步设计联合会审(4个工作日),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原则上分别报批,根据项目性质,具备条件的可实行合并报批;
  
  (八)消防支队消防设计方案审核、交巡警支队交通安全设计审核与公用事业局市政施工图审查、地震局抗震设防和安全性评价审核、园林局绿化方案审查、气象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人防办人防工程文件等审核并联审批(10个工作日);
  
  (九)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与建设项目交易管理中心施工设计图审查并联审批(10个工作日);
  
  (十)建设项目交易管理中心招投标手续与质监、安监手续并联办理(9个工作日);
  
  (十一)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3个工作日)。
  
  第六条 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对专业中介机构要加强管理,指导和督促中介机构按绿色通道的工作要求,做好重大项目相关配套服务。对自来水、供电、燃气等公司以及需要由社会中介机构承办申报文件及工程技术性审查的重大项目,各有关部门应主动按公示的形式,公布具有承办资格的机构名录,供申请人自主选择。
  
  第七条 市发改委、重大办、行政服务中心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通过重点跟踪服务、市区联动服务等形式,健全跟踪协调机制,加强对重大项目审批的协调和管理。对实施告知承诺制的重大项目,相关审批部门要加强检查和监管。
  
  第八条 市监察局要将重大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工作为行政效能监察的重点工作,加大督查力度,实行电子监察,加强对部门服务质量、态度、效率等情况的督查,对在重大项目服务过程中不负责任、推诿扯皮、损害企业利益的部门和工作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审批绿色通道服务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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