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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乌政办[2008]261号
【颁布时间】 2008-09-05
【实施时间】 2008-09-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86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已经2008年8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五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08年7月1日起施行,是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管理的重大举措。为全面贯彻实施《办法》,进一步做好我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建立政府领导、部门指导、各方配合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机制
  
  (一)各区(县)要树立全市“一盘棋”的思想,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自治区《办法》要求,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会综合管理的内容,进一步明确政府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将流动人口纳入流入地人口总数,按照户籍地人口的标准,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正常的预算支出范围,实行专款专用。在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各区(县)人口计生部门要专设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街道(乡、镇)及社区应按照常住人口的规模比例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建立与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服务网络。
  
  (三)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按照“建立以流入地为主的目标管理双向考核制度”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考核评估标准和指标体系,纳入年度人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工作中。
  
  (四)各齐抓共管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中的职责:
  
  计生部门职责:
  
  1.建立健全流动人口生育、节育和技术服务档案,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和保障措施;
  
  2.制定流动人口生育管理措施;
  
  3.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节育及生殖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
  
  4.督促流动人口落实避孕节育措施,为流动人口提供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
  
  5.与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计划生育部门保持联系,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和协调有关工作。
  
  公安部门职责:
  
  1.为流动人口办理暂住证时,应查验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证明》,同时应对计划生育进行宣传教育工作;
  
  2.协助计划生育部门加强对暂住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并提供准确的人口统计数字;
  
  3.对于扰乱和破坏计划生育工作、伤害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工商部门职责:
  
  1.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纳入管理范围,为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服务提供方便;
  
  2.为流动人口个体工商户办理和换发营业执照时,把婚姻和生育情况列为审查内容,对无婚育证明的,或超计划生育的应当通报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卫生部门职责:
  
  1.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节育手术服务;
  
  2.加强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管理,对非法开展计划生育手术的个体诊所进行清理检查。对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擅自为无人口计生部门出具证明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摘取节育器、做输卵管通复手术或开展胎儿性别鉴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个人进行处罚。
  
  3.在为流动人口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时,负责检查其婚育证明;发现无证生育者,及时通知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区(县)级人民政府人口计生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职责:
  
  1.在为流动人口办理《求职登记证》时,要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无婚育证明的或者超计划生育的,及时通报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2.与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被招用的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并接受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区(县)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生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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