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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核发《线路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旧车退市新车投入营运。 八、基本原则和具体要求 (一)入户时间在2004年1月1日以后,尾气排放经检测已达到欧Ⅱ标准的双门柴油公交车辆,且企业未提出更新申请的,可考虑调整到远离市区的其他公交线路上运营; (二)此次更新的车辆和线路经营权使用年限严格按照《暂行规定》的规定年限执行。即自车辆投放运行之日起5年; (三)更新后的车辆及线路将严格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实行“公车公营”。严禁买断产权挂靠经营、发包经营和委托经营。若发现一辆违反该项规定,经查实将坚决取消该车营运资格,且全线路及线路所属企业将受到限期整顿处理;若同一线路发现3辆以上(包括3辆)违反该项规定,经查实将坚决取消企业经营该线路的资格。该线路经营权将由市政府无偿收回,并按照《暂行规定》重新授予,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企业承担。且违规企业永远不得参加我市公交线路经营权招投标; (四)在本更新期限内,暂时无经济能力更新的公交企业,经申请可以延期3个月进行(自本工作方案批准实施之日起3个月)。延长期满,仍无能力更新的,线路经营权由政府无偿收回,并按照《暂行规定》重新授予; (五)凡按照本方案要求必须更新的公交车的企业不响应本方案进行更新的,其线路的经营时间按照线路上最末投放车辆的日期签订《三亚市公交线路经营协议》,线路上原营运车辆只报废不更新,直至最末一辆公交车经营期满。线路经营权由市政府无偿收回,并按照《暂行规定》重新授予。该线路原经营企业不得参与该线路的招投标; (六)为保持行业稳定、和谐,各公交企业必须处理好原挂靠经营和发包经营的车辆,方可提出更新申请。各企业要认真做好旧车退市和新车上线的衔接工作,保证广大市民的出行; (七)为确保回收的旧车退出经营市场,各公交企业向市交通运管部门提交退出保证金,车辆更新后如发现旧车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营运或牌证遗失在外套用,一律参照《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64条最高罚款额度进行处罚,查获一次处罚一次,罚金从保证金中扣除。若车辆更新工作完成后1年之内,没有发生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保证金一次性全部退还; (八)为确保各企业在公交车辆更新过程中享有平等权利,更新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市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下开展。各公交企业要顾全大局,依法办事,确保行业稳定和更新工作有序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