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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设立实施商标战略专项资金。 由市财政每年根据当年的实际情况安排适当的专项经费,用于我市商标品牌的培育、推荐、认定以及扶持本地企业创品牌和商标维权的开支。由市工商局牵头,市经贸、财政等部门参与,负责财政扶持资金分配使用等工作。 (四)落实创品牌的奖励措施。 2005年,市政府出台了《云浮市实施名牌战略奖励暂行办法》(云府〔2005〕30号),规定企业获一个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财政奖励30万元;获一个广东省著名商标称号的,财政奖励10万元。各级政府要严格落实该项奖励措施,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的企业进行奖励,以充分发挥政策导向作用。同时,建立奖励资金使用监督机制,督促驰(著)名商标企业切实用于品牌宣传和品牌创新,推动企业做强做大。 (五)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各地要加大对驰(著)名商标企业的扶持力度,在工业发展资金、科技发展资金、农业发展资金等各项政府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上,适度向驰(著)名商标企业倾斜。对已获得驰(著)名商标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给予适当财政补助和贴息。对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市场前景好的优势产品的品牌企业要予以重点扶持,并在土地、煤、电、气、水、运等生产条件方面,有关部门要予以重点保证。要优化和拓展融资渠道,扶持品牌企业做强做大。 云浮市人民政府
二OO八年九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