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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对项目建设方案的可行性和合理性进行严格的技术审查。 (二)从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估。 (三)形成统一的预评估意见后,对可行的项目予以立项。 第十一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立项的重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严格审批: (一)进行审批公示。对审批的对象、内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收费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予以公布。 (二)开展专家评审。要建立健全相关领域的专家库,充分听取专家对项目的意见和建议。 (三)实行联合审批。对涉及多个部门交叉审批、重复审批,易造成互为前置的事项,由负责审批的主办单位牵头,实行会签或者集中审批,实现“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 第十二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项目审批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行政审批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时间不得超过45个工作日;45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经州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申请人。 第十三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审批责任追究制度,严肃审批纪律,对审批的程序和过程进行及时跟踪监督。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重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事后监管,定期对项目进行清理核查。 第十四条 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对违法、违纪的审批行为坚决予以曝光,并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