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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建材经营企业要建立购销合账制度、查验进货票证制度,强化建材交易市场开办者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确保进货来源合法,质量合格。 (3)严格依照《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职能,开展建材质量监测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发布监测信息警示或引导消费。 (4)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的作用,及时调查和处理关于建材质量方面的申诉和举报。对大要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制度,及时曝光重大典型案件。 (5)建立健全建材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制度,提高商品交易市场分类监管水平,切实加强建材交易市场的监管,依法查处无证无照或超范围经营建材、销售假冒伪劣建材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维护建材市场秩序。 3.建设部门。负责建材产品进入施工现场环节的监管。 (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加强对进入施工现场建筑材料的监管,确保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质量。 (2)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3)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商、供应商。 (4)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5)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有见证取样送检,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6)施工单位对沙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和经省级以上质监部门计量认证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监测。施工企业在对进场材料进行有见证取样送检时,发现有不合格的材料,应积极向当地质监部门反映。 (三)强化生产经营者的责任。 生产经营者是建材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要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和安全负责。建材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依法承担建材产品质量责任,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建设单位、建设工程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采购具有生产许可证和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并经检验合格的建材产品。 (四)强化责任追究。 按照“职权法定、权责明确、责任自负”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建材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由行政主要负责人负全责,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承办人员在职责范围内负直接责任;生产经营者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各监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