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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8-09-04
【实施时间】 2008-09-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87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西安市教育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对全市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工作及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

新城、碑林、莲湖、未央、雁塔、灞桥、阎良、临潼、长安区教育局、监察局、财政局、物价局:
  
  根据省市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会议精神,为确保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政策的全面落实,确保符合就学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全部顺利入学,市教育局、监察局、财政局、物价局决定对城区落实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政策和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情况进行检查。具体安排如下:
  
  一、 检查时间
  
  9月8日-9月9日,共两天。
  
  二、检查内容
  
  1.贯彻落实全市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工作会议情况。
  
  2.检查2008年秋季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工作情况,包括代收费、服务性收费项目收费情况,免除学杂费补助资金拨付以及区县预算内公用经费拨付情况。
  
  3.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和城市学校当中具有当地农业户籍的学生免除学杂费、提供免费教科书以及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生补助生活费情况。
  
  4.各区是否明确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就学办理“四证” (身份证和户口簿,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暂住证,与本地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在本地的纳税证明,原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出据的同意流出就学的证明)的时间和程序,是否在显著位置公布办理“四证”的时间,是否指定专人做好有关接待、办理、学籍管理和统计等工作。
  
  5.学校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包括学生学习情况、心理健康情况等方面。
  
  三、检查方式
  
  此次检查分3个检查组,对9个城区的中小学进行抽查。各区教育局、监察局、财政局、物价局有关同志在区教育局集中等候,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汇报本区实施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工作情况。各检查组在听取汇报后,赴学校进行抽查。
  
  第一组 组长:市教育局纪委书记黄启成
  
  参加人员:市教育局王妙喜、于晓燕,市监察局徐雪梅,市财政局韩军彦,市物价局祝岚
  
  检查区县:新城区、灞桥区、临潼区
  
  联系人:于晓燕
  
  第二组 组长:市监察局副局长张华俊
  
  参加人员:市教育局杨晓霞、杨小文,市财政局李京,市物价局杨广印
  
  检查区县:莲湖区、未央区、阎良区
  
  联系人:杨小文
  
  第三组 组长:市物价局副局长马天蜀
  
  参加人员:市教育局寇仲虎、赵建勋,市监察局刘盟海,市财政局徐燕珺,市物价局白宏恩
  
  检查区县:碑林区、雁塔区、长安区
  
  联系人;赵建勋
  
  四、几点要求
  
  1.各区应全面安排组织开展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工作和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情况检查工作,并于9月10日前将检查情况分别报市保障办和基础教育处。
  
  2.各检查组应至少检查一所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相对集中的学校。
  
  3.每个检查组应及时总结,将本组检查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工作和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并于9月10日上午12时前分别报市保障办和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由市保障办和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分别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形成书面材料,全面反映我市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工作实施情况和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情况。
  
  市保障办联系人:寇仲虎
  
  基础教育处联系人:于晓燕
  
  
西安市教育局
  
  西安市监察局
  
  西安市财政局
  
  西安市物价局
  
  二00八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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