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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依据产权关系,组织做好本企业及所属企业年度经营预算的编制工作。 第十五条 市国资委对重点监管企业建立经营预算审核制度,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的年度经营预算按照《公司法》履行必要的程序后,以正式文件(含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报市国资委。 (二)市国资委对企业年度经营预算报告编制的合规性、合理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进行审核、评价,并经主任办公会审议批准; (三)市国资委将审定后的年度经营预算以书面形式下达企业。 (四)各企业对年度内预算指标进行分解,依据产权关系,逐级组织落实年度经营预算的执行。 第五章 经营预算的执行与调整 第十六条 经市国资委审核的企业年度经营预算是企业组织、安排、协调预算年度内各项相关活动的依据。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对年度经营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并在每年的8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向市国资委报告上半年经营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年度经营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分析,并对执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组织调查。 第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报经市国资委审批后,企业年度经营预算可予以调整: (一)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 (二)国家法律法规及经济政策的重大变更影响企业经营或投融资的; (三)企业发生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的; (四)其他影响企业经营预算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调整企业年度经营预算,由企业提出经营预算调整报告,在每年9月底前报市国资委审批。未经批准,企业不得自行调整经营预算。 第六章 经营决算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企业于2月底前编制经营决算报告,并报市国资委。 第二十二条 市国资委委托审计中介机构对企业经营决算进行审计。 第二十三条 市国资委建立经营预算指标考核评价体系,根据经审计的企业经营决算结果,对企业经营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考核与奖惩。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市国资委责令其改正,并视违规程度,分别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