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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伊犁州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伊州政办发[2008]108号
【颁布时间】 2008-09-04
【实施时间】 2008-09-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87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伊犁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通知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2008年7月24日,国务院召开全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出席会议并做了重要讲话。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次由国务院召开的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农村环保工作的高度重视。此次会议对全面推进我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统筹城乡环境保护、进一步推动生态文明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8月20日,自治区召开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自治区党委常委努尔兰·阿不都满金在会上强调,当前新疆农村环保工作压力大、任务重,各地各部门必须要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战略高度出发,积极做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
  
  近年来,在州党委、州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部署,州直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有了一定的进展。但我们应该清醒认识到,州直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与其它地、州相比仍比较落后,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总体来讲,对农村环境保护工作重视不够,农村环境保护机构尚不健全,农村环境监管能力薄弱,投入力度不足,工作措施还要加强。特别是随着州直新型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和建设项目的增多,环保工作面临的压力很大,环境保护工作任重而道远。因此,各县市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提高对农村环境保护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统筹城乡环境保护,把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摆到更加重要和突出的位置,下更大的气力,做更大的努力,切实解决农村环境问题。
  
  一、认真落实政府目标责任制,切实加强农村环境保护
  
  做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是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职责,要将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制订、细化农村环境保护考核指标并分解落实到各部门,确定政府农村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者。要以生态示范创建为抓手,建立健全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管理体制,不断完善农村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各县市要加大对农村环境保护的投入,尽快完成农村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做到统筹规划,责任到人,措施到位,确保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二、加强水源水质管护,确保农牧民饮水安全
  
  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把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作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首要任务,科学地划定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切实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根据农村不同的供水方式采取不同的饮用水水源保护措施。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大环境监管工作力度,督促清理水源保护区内的污染源。目前,在我州的一些水源地上游,有些旅游景区对生活污水的治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污水没有经过处理直接排放,污染了下游河段的水质。环境保护部门要联合相关部门加大对河流上游景区的监管力度,对没有污染处理设施的景区要限期要求整改,对限期内达不到整改要求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坚决取缔。大力加强农村地下水资源保护工作,制定地下水水功能区划,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开展地下水污染调查和监测。加强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评估,掌握水质状况。积极争取水源地管护工程项目。在建立农村集中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同时,要积极争取国家投资,加大对水源地管护建设的投入力度,保障农牧民长期饮水安全。
  
  三、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监管,防止土壤污染
  
  加强工业污染源监管,严格控制农村地区工业污染。根据区域生态功能区划和环境承载能力,优化调整产业发展布局和小城镇建设规划,科学规划农村地区工业企业的布局。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加强对农村工业企业的监督管理。河流湖库等水域、粮食主产区、菜篮子基地等重要农村生态功能区要提高工业企业的环境准入标准。严格执行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强化节能减排工作,避免因工业污染物不达标排放而污染农村水源和土壤。做好土壤污染普查工作,杜绝主要粮食产地和蔬菜基地的污水灌溉,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污染严重的内地企业向州直农村转移。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淘汰污染严重和落后的生产项目、工艺、设备,防止“十五小”和“新五小”等企业在农村死灰复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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