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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肇府办[2008]88号
【颁布时间】 2008-09-04
【实施时间】 2008-09-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87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司法局市经贸局市国资委关于在全市企业建立调解组织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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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规范管理
  
  在企业组建调解组织是我市构建大调解格局的重要基础,是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及司法行政机关要在企业建立健全调解组织后,加强指导和监督,不断规范企业人民调解组织的运作和管理。
  
  (一)企业调解组织的设立以《人民调解委员会条例》和《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为依据,应当向本县(市、区)司法局备案。
  
  (二)规范人民调解工作范围、工作程序、细化调解工作流程。要制定人民调解员行为规范,严格人民调解工作纪律。企业调解组织要达到工作场所、标牌、印章、调解文书、统计台帐的“五有”要求和组织、制度、工作、报酬“四落实”标准,并逐步实现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印章、人民调解标识、程序、制度、文书“六统一”。调解场所要悬挂全国统一的人民调解工作标识,上墙公示人民调解各项制度、纪律,纠纷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调委会人员名单、调解受理范围和调解流程等。
  
  (三)各县(市、区)司法局、各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本辖区范围内企业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指定专人负责跟踪,对企业调解组织的业务开展实施全方位服务指导,特别是在法律、法规、文书写作、报表、信息反馈等方面提供帮助和支援。
  
  (四)企业要在经费、场所、人员等方面给予保障,按有关规定落实好人民调解的业务经费、培训经费和奖励经费,并将其纳入企业年度预算。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是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效途径。开展企业调解组织组建工作,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企业生产经营秩序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构建大调解格局、建设和谐肇庆的重要基础,更是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和司法行政机关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要按照省关于“构建大调解格局”的要求,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确保社会政治稳定的高度,进一步重视企业调解组织的组建工作,切实加强对企业调解组织组建工作的领导和指导,不断研究和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努力推动企业调解组织建设的创新发展。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及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确保企业调解组织的组建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起来。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为了更好地推进全市企业调解组织组建工作,市、县(市、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领导小组要认真履行职责,具体部署,指导、检查企业调解组织的组建和相关工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企业也要指定专人负责调解组织的组建工作,并将此项工作与企业生产经营、企业文化建设结合起来,加强督促评比,努力建设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的和谐与发展。
  
  (三)以点带面,逐步推进。各地要紧密结合当地实际,在组建企业调解组织过程中,要善于抓好试点,以点带面,既要做好宣传发动,积极引导,同时又要避免马虎应付,搞一刀切。力争做到高标准,严要求,重效率,成熟一个建立一个,完善巩固一个。
  
  (四)加强宣传,巩固成效。各地要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简报等载体,大力宣传组建企业调解组织的作用和效果,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范围,努力提高企业和社会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知度,扩大调解工作的影响力,使人民调解工作光荣、化解矛盾纠纷有功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五)畅通渠道,加强交流。为及时掌握情况,及时发现、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各地各单位要加强情况上报及信息工作,每季度要将工作进展情况汇总上报市司法局基层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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