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法工办发14号
【颁布时间】 1990-05-18
【实施时间】 1990-05-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8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在河道、航道范围内开采砂石、砂金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1989年11月20日来函收悉。
  
  矿产资源法第十三条关于开办国营矿山企业的审批程序的规定,是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而作出的监督管理规定;水法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关于在河道内开采砂石、砂金的审批程序的规定,是为保证行洪、排涝和航行安全而作出的监督管理规定。两个法律的上述规定并不矛盾。国营矿山企业在行洪、排涝河道和航道范围内开采砂石、砂金,既应执行矿产资源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颁发采矿许可证,同时也应执行水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河道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经河道主管部门会同航道主管部门批准。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