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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黑价联字[2008]71号
【颁布时间】 2008-09-04
【实施时间】 2008-09-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88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病残儿医学鉴定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各市(行署)、县(市)物价局、财政局,省垦区物价局:
  
  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申请继续延用黑价联字[2006]99号和黑价行字[2006]127号文件的函》(黑人口函[2008]3号)收悉。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09号)、《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节育并发症管理办法和节育并发症鉴定办法的通知》(计生厅字[1990]172号)、《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第7号令)规定,经研究,现对我省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收取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费和病残儿医学鉴定费的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收费标准:
  
  省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按800元/人次收取,市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按600元/人次收取。
  
  申请鉴定者初次由县(区)级计划生育部门免费鉴定(县(区)计划生育部门鉴定费内部结算标准为400元/人次)。
  
  申请鉴定者对初次鉴定结果不服,可逐级申请市(地)级、省级鉴定,鉴定费分别由被鉴定者个人支付。若上级鉴定结论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其鉴定费由县(区)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承担。
  
  二、病残儿医学鉴定收费标准:省、市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按200元/人次收取(不含辅助检查费)。
  
  三、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收取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费和病残儿医学鉴定费时,要按规定及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持证收费并公示收费标准。
  
  四、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收取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费和病残儿医学鉴定费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规定,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核拨。实行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的单位,具体缴库方式按照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上述收费的管理,对擅自增设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等行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期为二年。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于期满前两个月重新提出申请。《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病残儿医学鉴定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6]99号)同时废止。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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