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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推荐人选必须经过公示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推荐人选要在所在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顺延)。 (四)各县(区)人事局、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和省属驻丽单位根据选拔条件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报县(区)政府或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并将人选名单和有关材料报送市人事局。 (五)市人事局对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报送的推荐人选要进行专家评议,经专家无记名投票,同意推荐的票数达到应到人数一半以上的,才能作为推荐人选。 (六)由市人事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农业局等有关部门组成选拔领导小组对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推荐的人选进行审核。 (七)经市选拔领导小组审核通过的推荐人选,除涉密人员外,由市人事局在报刊、电视和网络等媒体上进行公示。 (八)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事局将拟定人员名单报市政府批准。 五、其他 (一)今后,我市国务院特殊津贴、云南省政府特殊津贴、云南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推荐人选原则上从获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中择优推荐。 (二)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政府特殊津贴实施工作的丽组发〔1993〕6号、丽行人〔1993〕21号文件同时废止;其他与本实施方案有冲突的,以本实施方案为准。 (三)本实施方案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