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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主席令第25号
【颁布时间】 1990-02-23
【实施时间】 1990-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8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接上页]

  第三十七条 本法自1990年8月1日起施行。
  
  附:法律有关条文
  
  刑法有关条款
  
  第一百五十八条 禁止任何人利用任何手段扰乱社会秩序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国家和社会遭受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惩治军人违反职责暂行条例有关条款

  
  第四条 违反保守国家军事机密法规,泄露或者遗失国家重要军事机密,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五条 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因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十一条 盗窃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战时从重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
  
  第十二条 破坏武器装备或者军事设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破坏重要武器装备或者重要军事设施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战时从重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条款

  
  第十九条 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的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只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五)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
  
  (六)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
  
  (七)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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