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主席令第二十号
【颁布时间】 1989-10-31
【实施时间】 1989-10-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8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接上页]

  第三十二条 在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过程中,破坏公私财物或者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伤亡的,除依照刑法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可以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民在本人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有权予以拘留或者强行遣回原地。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适用本法规定。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参加中国公民兴行的集会、游行、示威。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刑法有关条款:
  
  第一百五十八条 禁止任何人利用任何手段扰乱社会秩序。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国家和社会遭受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百五十九条 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百六十三条 违反桧管理规定,私藏枪支、弹药、拒不交出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