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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巴政办发[2008]70号
【颁布时间】 2008-09-02
【实施时间】 2008-09-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90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2008年-2010年商标发展规划的通知

[接上页]

  ㈡扶持冶金及矿山业发展
  
  对于冶金及矿山企业要积极做好宣传工作,鼓励扶持铜、锌、铅、钢铁冶炼及深加工产品、非金属矿山工业品,注册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商标,培育扶持其争创知名品牌。
  
  ㈢扶持化学工业的发展
  
  积极引导扶持化学工业企业在新产品开发的同时,积极注册有自主知识产权商标;积极培育扶持如硫化工、煤化工、氯碱化工、生物制药等产业商标争创知名品牌,同时积极扶持“博威”、“昆龙屋”商标争创内蒙古著名商标;化肥行业“乌拉山”商标争创中国驰名商标。
  
  ㈣其他产业
  
  培育扶持电力、建材、餐饮、服务、旅游、建筑等产业注册有自主知识产权商标,争创知名品牌;积极培育服装业“尤龙”、“荭港”商标争创内蒙古著名商标;积极培育扶持运输行业“巴运情”、建材“乌拉山”、“团羊”商标争创中国驰名商标。
  
  四、商标发展的主要措施
  
  ㈠建立组织机构,加强统一领导
  
  市政府调整原“巴彦淖尔市实施农畜产品商标战略领导小组”为“推进商标战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全市商标发展规划,统筹领导、组织、协调全市商标发展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主要职责是:指导、协调、督促市直有关部门、旗县区政府具体实施商标发展战略;协调解决实施商标战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组织宣传商标法律和商标知识;组织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巴彦淖尔知名商标;指导培育推荐内蒙古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工作;总结推广我市驰名、著名商标企业的发展、保护经验。各旗县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机构,明确责任,抓好落实。
  
  ㈡引导市场主体,实施商标战略
  
  各旗县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商标服务机构要采取措施,加强对市场主体实施商标战略的指导和服务,健全商标档案,积极指导帮助市场主体制定商标战略实施规划,解决实际问题,同心协力,共同完成商标发展规划的目标。
  
  ㈢加强舆论宣传,营造社会氛围
  
  各级政府及工商、新闻出版、报社、广电等职能部门,要加大对商标法律、商标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力度。特别是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优势,通过设立专栏、制作专题等形式,广泛宣传我市商标发展和“商标兴市”、“商标兴企”、“商标兴农”的典型事例,在全社会形成重视商标、宣传商标、发展商标、保护商标的氛围。
  
  ㈣ 完善激励机制,争创著名、驰名商标
  
  各级政府要把帮助、引导企业争创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作为实施商标战略、促进当地经济快速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对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取得证明商标的组织要根据财力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对驰名、著名商标企业,在有关资源要素保障方面给予倾斜,在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科研立项、财政贴息等方面优先扶持。
  
  ㈤加大打击商标侵权力度,保护商标专用权
  
  人民法院、工商、公安、知识产权保护等部门要协同配合,加大案件查处力度,严厉查处商标侵权的违法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为实施商标战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㈥加强理论研究,扩大对外交流
  
  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采取多种渠道,不断加强对商标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理论研究,积极参与国际、国内的学术和经验交流,适时组织商标管理人员到发达地区学习、培训,在全市推广商标战略先进经验,邀请知名专家来我市进行指导。通过各种形式的学习交流,不断推动我市商标战略向深度和广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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